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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足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沐浴露系被告销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33:38
  • 摘要

    【裁判结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沐浴露系被告销售。该商品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几乎一致的“六神”标识。经比对,被告销售的产品外观与原告的正品之间无明显差别,且无合法来源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 【裁判结果】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沐浴露'>沐浴露系被告销售。该商品与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几乎一致的“六神”标识。经比对,被告销售的产品外观与原告的正品之间无明显差别,且无合法来源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为假冒产品。被告销售假冒原告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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