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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与传统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32:53
  • 摘要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与传统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图
  • 另一种是非传统商标,即新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位置商标、触觉商标、动态商标等。在我国可以注册的新型商标有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种,如图1-2所示,其他新型商标形态按我国法律要求,目前还不能注册为商标。

  • 根据《解释》第9条第2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新西兰商标申请可以字母、标语、图形、形状、颜色、声音、气味、动态图、全息图或各元素的组合注册成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系列商标等。

  • 当然,不符合上述商标性使用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不一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使用,该款规定的正当使用只是不符合上述“识别商品来源”的要件,如不符合“可感知性”以及“紧密联系”要件亦不属于商标性使用。在“伟哥”商标侵权案中,被诉侵权的药片虽在颜色和形状上与涉案菱形立体商标近似,但在销售时既有外包装盒,且被包装于不透明锡纸的内包装之中,法院指出,该药片包装于不透明材料内,其颜色及形状并不能起到标识其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故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7]

  •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以色列注册商标可以以“相同或类似商品”、“相同或类似服务”、“相同或近似”的方式进行注册,并不要求商标必须是立体商标或者平面商标。

  •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近日,根据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新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

  • 类似商标,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在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纠纷案件处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的这一使用现象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现行商标法中对商标的使用更多是指把商标以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或是说明装饰等物品上的附属性使用。而针对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这一现象并没有过明文规定。但分析商标法立法宗旨可以发现商标法的最大目的是保护商标显著性不被侵害从而保证商标使用价值的持续性,即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在这一前提之下,即便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与传统的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不同,也完全可以从法理学角度找到在商标法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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