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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商标权益保护工具: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24:34
  • 摘要

    利用商标权益保护工具:商标权益保护工具主要包括商标监测、商标纠纷处理、商标诉讼等服务。利用商标权益保护工具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问题,保护商标权益。

  • 利用商标权益保护工具:商标权益保护工具主要包括商标监测、商标纠纷处理、商标诉讼等服务。利用商标权益保护工具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商标侵权问题,保护商标权益。

    利用商标权益保护工具: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图
  •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近日,根据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新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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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诉侵权商标标识是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商品商标使用,承载该标识的物质载体为服务工具还是商品包装'>商品包装、容器,是判断的重要依据。载体属于服务工具的,应当认定相应商标标识是在服务上使用;载体系商品包装'>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则应当认定相应商标标识是在商品上使用。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6)与博览会的奖项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仅由为确保商品或商标包装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体形状构成的商标等,也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2、图形商标是指以线条、几何图形、立体图形等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包括圆体、正体、斜体、立体四种,以立体图形为主要构成要素的商标也属于图形商标。

  • 1.商标注册以在巴拉圭获得保护为目的。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使用在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包装、标签、宣传单、说明书以及其他商业外观上。申请巴拉圭商标需提供商标图样,但如果该商标有立体形状,则需提供该立体形状的图样。如申请保护文字商标,则需要在该文字商标上附送一份文字说明。

  • 8类商标是产品商标,产品经营范围有: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可分为以下几个产品类别:

  • 根据《解释》第9条第2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另一种是非传统商标,即新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位置商标、触觉商标、动态商标等。在我国可以注册的新型商标有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种,如图1-2所示,其他新型商标形态按我国法律要求,目前还不能注册为商标。

  • 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我国2013年《商标法》虽然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但是,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仍然给非功能性的扩大适用留下了解释空间。该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规定,并不限于立体商标。因此,必要时可利用该款规定将功能性的适用范围做适当扩大,以适应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自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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