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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内附办法全文)-十象商标买卖网

  • 作者: 买商标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2 18:17:55
  • 摘要

    重磅!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内附办法全文)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宣布《无证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 重磅!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内附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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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宣布《

    无证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017年10月1日起生效。

  • 本办法共19条主要调整了无证经营的调查和处罚范围明确了部门的监督职责。本办法的出台是改变监督理念加强事件期间和事件后的监督确保许可证前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提高监督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一是放宽无证经营活动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经营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无证经营的便利劳动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需许可或者登记的经营活动。二是规定调查处罚部门要坚持调查引导、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切取缔的简化执法。对有办理许可证的法律条件和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的许可证。第三规定调查处罚部门应当坚持调查引导、没收法律责任、没收法律责任、没收工具的没收罚款金额。

  • 《办法》强调明确部门执法权限明确监督职责。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无证经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调查处罚。对无证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罚。本办法建议加强组织协调形成联合监督力量提高监督效率。第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组织协调职责。第二调查处罚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无证经营不属于本部门的调查处罚职责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三调查处罚部门应当依法记录在信用记录中。

  • 自201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经营(1)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必需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方便的劳动活动(2)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区域的无证经营调查处理建立有关部门的无证经营调查处理机制。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登记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罚。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罚。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调查处处罚。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调查处罚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罚职责的无证经营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调查处罚部门报告无证经营。调查处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电话、邮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安排人员接受调查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罚。对有继续调查处罚的应当按照调查处罚的原则通知经营者。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有关经营活动(二)对涉嫌无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了解(三)进入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涉嫌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查封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涉嫌无照经营的物品可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二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调查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以无照经营的罚款。第十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的规定予以没收。第十四条没收违法经营场所的并处罚款。或者提供运输、储存、储存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经营的由调查部门记录在信用记录中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宣传。第十六条妨碍调查处罚部门调查处罚无证经营构成违反公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调查处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罚负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宣布的《无证经营调查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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