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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4:09:54
  • 摘要

    2、《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了以“件”数认定构成本罪的情形: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即符合《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 2、《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案件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了以“件”数认定构成本罪的情形: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即符合《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如下情形:(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包含未经授权使用、制造、销售他人商标,使用近似商标造成混淆,攀附有声誉的商标,销售侵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改标销售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将可能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 事实上,郑渊洁的上述决定最早可以追溯到2年前。2021年12月,他就曾在微博上宣布,1985年创刊的《童话大王》杂志2022年1月停刊,并附上《郑渊洁写给三个商标的一封信》。信中解释,停刊的主要原因是要“拿出全部精力对侵权商标进行维权”。信中提到的三个商标之一就是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注册的舒克商标。

  • 再例如引发本封告别书出世、令郑渊洁宣布认输的“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舒克”调压阀等商品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尽管被申请人解释说争议商标取名“舒克”是根据德国合作公司创始人“SCHUNK”的德文名称中文翻译而来,但郑渊洁仍然认为“舒克”一词为他原创,被申请人除了可以翻译为“舒克”,还可以译为“薛克”“沙客”等,被申请人注册“舒克”就是有搭车意图,而最终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在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指出“经过审查查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争议商标维持有效”。

  • (1)1982年的立法中,关于商标侵权行为,尽管仅笼统地总结出了“2+1”即假冒仿冒和制造、销售两种行为与兜底条款,但是可以发现,已经将“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一项纳人了商标侵权行为。最广义角度上的经营者即“经营假冒商标销售者”,在最初的条文中已经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主体了。不过,这样的解释是十分牵强的。

  • 一位不愿具名的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则从实务角度谈到,侵犯服务商标权案件在认定追诉时,通常涉及同时侵犯商品商标权,执法时会对可能涉及到的全部商标侵权行为予以核实查处,行为人也会面临更高的罚则。追诉标准会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予以认定。

  • 卖家解释道:在我修改了名称和产品描述后,被判侵犯了一双鞋、商标和商标制造商的权利,而侵权的原因是‘模仿知十象牌’。一般说来,在被判犯有侵权罪后,对店里其他产品的审计将很快进行,许多新产品也将被检查。

  • 这里的“制造虚假商标”并非指制造一个不存在的商标,而是说行为人为了恶意投诉其他商家,制造与真实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假冒商标。当然,这也与上文提及的冒用商标不同,“冒用”一般是指行为人冒充商标的权利人,而“制造”则是冒充商标本身。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构成要件上看,构成本罪必须在客观上具备伪造、擅自制造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现实中发生的“以假乱真”行为,大多数是“伪造”商标标识行为,因此,关键问题在于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根据《知产解释》的规定,“情节严重”必须是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总量达到具体的件数,或非法经营、违法所得达到具体的数额,如何认定“件数”,直接关系到是否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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