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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55:10
  • 摘要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人事管理辅助业;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中智”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人事管理辅助业;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中智”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图
  • 本案中,异议人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一家以人力资源服务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一级企业。中智集团成立于1987年6月,总部位于北京,先后经历了创业起步、全国拓展、多元化发展、探索转型发展四个阶段。截至目前,中智集团共设有315家境内外分支机构,服务网点遍及全国388个城市。2022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第176位、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65位,连续多年领航中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中智”商标品牌在中国“人事管理辅助业,人事管理咨询,职业介绍”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 随着电商行业发展,每年的“618”、“双十一”成为囤货必备的时间节点。相关电商平台同时注册“618”、“双十一”相关商标。而经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由数字“618”和汉字“狂欢节”组成,使用在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系对服务时间特点及促销特点的描述或宣传性用语,难以起到商标的识别性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1'>350120。第35类商品包含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特别注意的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是2015年1月1日商标局新更改商标类别类目。也是标志着电商服务商标的重要性。第35类是所有的电商、电销平台等必须注册的大类,否则将会存在侵权或被侵权风险,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品牌负面的影响。

  •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工商队伍。一是根据体制机构改革的时间表,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培训工作。重点组织对新《消费者权益保_、新《商标法》、新《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后续监管办法等的学习。三是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和加强党建工作。

  •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高素质工商队伍。一是根据体制机构改革的时间表,做好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前期准备工作。二是加强培训工作。重点组织对新《消费者权益保_、新《商标法》、新《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后续监管办法等的学习。三是做好人事管理工作和加强党建工作。

  • 第35类商标包含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拍卖、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第35类是所有电商、电销平台等必须注册的大类,否则将会存在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品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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