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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54:51
  • 摘要

    根据《解释》第9条第2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根据《解释》第9条第2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实践中,最多出现的情形就是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当事人虽然成功申请了和驰名商标接近的名称及不同的类目的注册商标,但是,当驰名商标所有人发现该商标后,就会申请撤销该商标。因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此处,关于类似产品及类似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具体的规定:

  • 根据以上全文详细的说明,相信大家对域名侵权诉讼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互联网作为生活中的一把双刃剑,我们需要学会好好的利用,为了防止那些侵权现象的发生,在互联网上对商标给予一定的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 商标和域名都是创业者在互联网上保护品牌强有力武器,在大多数条件下,商标更具有法律效应,可以通过商标侵权投诉针对互联网平台的账号名称侵权和广告投放品牌关键词侵权,建议在注册域名同时注册相关的商标做统一的保护。

  • 2004'>2004年解释》沿袭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 近期,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辖区内A企业负责人咨询电话,有一家商标服务机构声称A企业拥有的一注册商标,目前在浙江有1家企业在注册相同的互联网商标,A企业未提出反对意见和申诉,如果A企业放弃该权益的话,浙江企业互联网商标注册成功的话,A企业将作为利害关系人,浙江企业将提出对A企业拥有商标进行撤销,并且浙江企业后续在互联网上可以一直使用该注册商标,那么A企业只能在线下进行使用,只要在网上使用都属于侵权,造成经济赔偿。现在可以加急帮助其注册互联网商标,注册费用四万三千元,其中包括官费3万元,并表示该互联网商标能囊括全种类商品,并且是全球唯一商标,帮助企业解决后顾之忧。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原有的法规只是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一般的注册商标被排除在外。《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解释》首次将争议较多的互联网域名注册规定为侵权行为,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一般的注册商标。此种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二是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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