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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纠纷案件处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38:07
  • 摘要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纠纷案件处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图
  • (二)开展多途径、多形式的'反诈骗宣传。在学校、商业街、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发放或张贴《防骗提醒》、《致人民群众的一封信》等宣传单页、海报、手册及其他宣传制品;利用校园和企业内的电子屏、商业街商铺的电子屏播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公益广告,滚动播放安全警示和提示信息;用等新媒体平台,建立大学园区干部群→院系级部群、物业群、商户群、企业群→班级(家长)群、居民群、职工群的系列反诈骗群,推送反诈文章、图片或小视频,实现立体化、矩阵化的。反诈骗宣传。

  • 另一种是非传统商标,即新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位置商标、触觉商标、动态商标等。在我国可以注册的新型商标有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种,如图1-2所示,其他新型商标形态按我国法律要求,目前还不能注册为商标。

  • 根据《解释》第9条第2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商标近似,是指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近日,根据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新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

  • 2、图形商标是指以线条、几何图形、立体图形等作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包括圆体、正体、斜体、立体四种,以立体图形为主要构成要素的商标也属于图形商标。

  • 新西兰商标申请可以字母、标语、图形、形状、颜色、声音、气味、动态图、全息图或各元素的组合注册成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系列商标等。

  • (6)与博览会的奖项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仅由为确保商品或商标包装的功能而不可缺少的立体形状构成的商标等,也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 25.7立体商标图样中画面的数量可以根据立体标志的形状而定。可以是该立体图形的主视图,也可以包含其六视图中立体图或几个视图,但必须制作在一张纸上,并且满足本指引24.3中关于规格大小的要求。

  • 在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纠纷案件处理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的这一使用现象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现行商标法中对商标的使用更多是指把商标以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商品包装或是说明装饰等物品上的附属性使用。而针对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这一现象并没有过明文规定。但分析商标法立法宗旨可以发现商标法的最大目的是保护商标显著性不被侵害从而保证商标使用价值的持续性,即商标法的各项制度都是围绕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设计的。在这一前提之下,即便平面商标立体化使用与传统的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方式不同,也完全可以从法理学角度找到在商标法上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依据。

  • 我国2013年《商标法》虽然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但是,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仍然给非功能性的扩大适用留下了解释空间。该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规定,并不限于立体商标。因此,必要时可利用该款规定将功能性的适用范围做适当扩大,以适应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自由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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