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九州香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22:39
- 摘要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山西九州香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40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山西九州香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合理开支2858元;三、驳回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山西九州香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大米协会经济损失40000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山西九州香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大米协会合理开支2858元;三、驳回原告五常市大米'>大米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们从央视记者的采访中,就能看出端倪。首先,这个大米'>大米的稻子品种不是泰国香米的品种;其次,这些大米'>大米的产地也不是在泰国,而是在当地。该企业负责人解释道,“泰子王”只是他们申请的一个商标,他们卖的大米'>大米也都产自当地,从来没有做过进口大米'>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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