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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05:47
  • 摘要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 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图
  • 钻瓜导读:为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制定《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 日前,周口市人民政府印发《周口市商标品牌奖励实施和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优化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 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当时法律中所说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应该是指所有权或者专有权本身,不包括许可使用权。股东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依法转让给公司。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以专利、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的财产权转移(登记)程序。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出资,二是以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财产作价出资。对于后一种情况,《公司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 1993年《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当时法律中所说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应该是指所有权或者专有权本身,不包括许可使用权。股东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依法转让给公司。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以专利、注册商标、非专利技术出资者的财产权转移(登记)程序。

  • 企业无形资产要及时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的权利。这是使自己的无形资产获得法律保护和外商承认的先决条件。在法学中,资产被表述为财产权。要主张权利,首先必须依法享有权利。企业对自己的无形资产必须及时依法到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去登记注册。如专利要到专利局,商标要商标局,土地使用权要到土地局,企业名称要到工商局。企业应重视对自己所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的'国外注册工作,做到未雨绸缪。如果企业转制,还有可能有外资参股,企业的经营者要充分利用《专利合作条约》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团体定提供的简便程序,节省费用的便利条件,及时办理国际注册。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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