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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3:02:10
  • 摘要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 一是2001年7月24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图
  • 如发现商标对应的拼音或英文域名已经被注册,且注册时间在商标驰名之后的,可以初步判断注册域名方存在恶意,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五、七条的规定,主张域名注册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权、注销域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石必胜律师曾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几年,审理了2000多件知识产权案件和商事案件,其中有1件被评为“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有3件被评为“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有4件被评为“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有2件被评为“北京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创新性案件”。石必胜律师多次参与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司法解释制定,主要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和商事合同纠纷,处理的案件包括侵害专利权纠纷和专利无效宣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和商标无效宣告、侵害著作权纠纷、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商事合同纠纷。

  • 加入wto后,中国建立健全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体系,并且按照wto的要求全面清理和修订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几乎所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台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新法规。2007'>2007年,中国相继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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