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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标法》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55:38
  • 摘要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 所谓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产品本身的形式、商品的包装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需要在申请书中生存。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2013年《商标法》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图
  •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近日,根据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的新统计数据显示,南宁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件,全区占比%,居全区首位。

  • 我国2013'>2013年《商标法》虽然仅在第12条对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要求做了具体规定,但是,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仍然给非功能性的扩大适用留下了解释空间。该款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其中,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规定,并不限于立体商标。因此,必要时可利用该款规定将功能性的适用范围做适当扩大,以适应保护公共利益和竞争自由的需要。

  • 对于大部分平面商标而言,商标标志的独创性,也就是标志本身在文字选择或者图形设计上的独特程度,其对于显著性的判定有着重要的意义。通常来讲,商标标志越独特,显著性就越强。无任何含义的臆造性商标,像“海尔”“ADIDAS”等,就是文字商标里面显著性最强的一个种类。但是,这个规则到了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上就更为复杂一些。

  • 现行《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的前提就是相关标志可以区分商品来源,三维标志自然也不例外。根据《商标法释义》(2013'>2013年修改),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二维标志一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使人们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不过,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判断跟平面商标相比还是有着比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凸显在对于“独创性”的理解上。

  • 由于三维标志的特殊性,《商标法》第十二条专门就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进行了规定。这就是除了显著性以外,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另一个重要因素:非功能性。跟显著性相比,非功能性是更容易被忽视或者误解的一个概念,这是因为显著性是所有商标的基本属性,而非功能性专属于立体商标。根据《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有关规定,立体商标的非功能性主要体现在“自身性质”“实用功能”和“美学价值”这三个方面。

  • 三维标志又称立体标志,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称为立体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 当然,实践中也有一些三维标志既不是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也与指定保护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直接关联。这些标志如果具有足够的独创性,是很有可能获得保护的,这也是立体商标中注册成功率最高的类型,比如腾讯公司的企鹅、北平楼餐馆门前的老北京人雕像等。这些三维标志通常与指定保护和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没有任何关联,其与平面商标相比的区别就在于形式表现为立体形状。

  •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 商标保护商标本身,比如图形、文字、它们的组合或者立体商标。专利保护技术内容,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

  • 另一种是非传统商标,即新型商标,如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位置商标、触觉商标、动态商标等。在我国可以注册的新型商标有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三种,如图1-2所示,其他新型商标形态按我国法律要求,目前还不能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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