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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遵照“申请在先”准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53:03
  • 摘要

    《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商标法》第五十条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中国商标注册遵照“申请在先”准则图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续展其商标的有效期限。办理续展手续后,商标权人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每次可以续展十年,无需缴纳续展费。

  • 《商标法》第四十六条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 注:如果您申请的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则不需要办理续展手续;如果您申请的是国内核准注册的商标,则需要办理续展手续。

  • 办理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

  •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计算应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所谓核准注册之日,即是核准注册公告之日。应注意,如果有提出异议,但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 《商标法》第三十芦指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 【续展公告】,主要表示商标注册人在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满前,按法定时限内办理续展手续,经核准予以续展后发布公告。

  • 3、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以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为准。申请商标必须具备可识别性。可识别性是指商标应当能够将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

  • 3、注册: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人对该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的,该申请商标就会被核准注册并下发《商标注册证》。

  •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不是从商标申请之日起算,而是从商标被核准使用的使用期限的起始日开始起算。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到注册商标申请被核准,有一段时间间隔。在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之前,商标申请人可以使用商标,但不应标注“注册”或® 字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市场销售。

  • 商标网可以查询到商标数据,但还未录入的系统,或者正在停止核准的商标是查询不到的。中国商标注册遵照“申请在先”准则,假如申请的商标与盲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就有可能会被驳回;

  • 除了签订转让协议,转让人(卖方)和受让人(买方)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并予以公告,受让人(买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买方)办理,转让人(卖方)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如果不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转让行为不生效。

  • 1、注册商标的转让,在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后,还需共同到国家工商总局丛亮商标局申请核准,只有在商标局核准转让以后,受让人才正式取得商标专用权;

  • (4)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或续展申请未经许可的,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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