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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44:18
  • 摘要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图
  • 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是否被侵权。权利人需要核实商标是否与侵权商标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并考虑商标使用的场景和地域范围,以及对商标的保护情况等因素。

  •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商标权有什么特点呢?商标权具有五个基本特征: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财产性和分类性。

  • 其次,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主张,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商标使用的时间、地域、规模、方式等,商标的广告、宣传等知名度情况,其他市场主体的使用情况等。

  • 商标布局宜早不宜迟,具体还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标志、商品、服务是商标布局的3个主要维度,但需要对其进行更为细致的分解,除了这3个维度以外,商标布局还应涉及地域、产品生命周期、竞品分析等。

  •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有地域限制的,不过这个地域的范围很广泛。一般以国家或地区为界,主要由商标法的法律保护范围决定。商标在国内不分省市,全国是统一的。比如说你在北京注册的商标,在国内的任何一个城市都是可以使用的。国内商标都在商标局注册,效力相同。

  • 乙公司经受让取得A系列注册商标(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甲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饼干商品上突出使用了B标志(简称被诉标志)。乙公司认为,被诉标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 3、一般侵权诉讼也要考虑地域和相关群体的因素,是不是在实际中导致混淆和误认,造成损失,这个针对近似商标的认定,证据能够起到关键的作用。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生产的涉案饼干在外包装正面中心位置以较大字体突出使用了被诉标志,该种使用方式构成商标性使用。涉案商标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获得较高的显著性与知名度,甲公司作为同行业主体,对此应当知悉,未主动避让,反而在产品包装上以突出方式单独标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被诉标志,且该标志明显大于其自有商标,该使用方式超出了正当使用的必要限度,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意图,足以导致混淆,侵害了乙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制动卡钳,其面对的消费者群体并不单一,且在生产、包装、运输、商检、出口等环节的经营者均与商品营销具有密切关系从而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且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而商标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便在国外获得注册,在中国境内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取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合理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仅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以与其已注册商标中地名相同为由予以禁止。

  • 注:在这里我们也需要知道,商标和品牌不一样,品牌可以没有地域限制,而商标权却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想要在所销售目的国/地区得到商标保护、或举报他人侵犯你的商标权,首先必须要有在该国家/地区拥有有效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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