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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械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38:19
  • 摘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难以查明的,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商品单位利润;单位利润难以查明的,侵权人所获利益=侵权商品销售量×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

    当事人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械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图
  • 一是创新一个机制。充分发挥机制的牵引作用,建立与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的协同联动机制,着力构建好商标品牌建设体系,积极促进增量、盘活存量。强化商标品牌保护,重点加大川渝地理标志保护重点名录库互认保护。建成全国首批省级知识产权综合业务窗口,实现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受理业务“一窗通办”。截至目前,我市拥有有效注册商标万件,其中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481件、地理标志商标309件、地理标志产品14件。重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巴味渝珍”累计授权主体292家,授权产品701个。

  • 4月25日,由未势能源配套的14辆宇通氢燃料公交车交付常熟城乡公交公司并投入运营,这是未势能源与宇通客车合作模式的成功落地,也是未势能源继上海临港片区之后在氢能公交领域又一规模化落地实践案例。本次交付的14辆氢燃料公交,车辆长米,搭载未势能源自主研发的80kW燃料电池发动机,车辆最高核载80人。

  • 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对权利人的“甘露”商标授权手续予以规范,并加强对周边印刷单位、青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普法宣传,指导经营户合法使用“甘露”证明商标。

  • 2002'>2002-2010年,日本经济、贸易和产业省资助了“燃料电池系统示范研究”项目,涵盖“燃料电池车的示范研究”和“氢基础设施示范研究”两个主题,这对日本燃料电池汽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丰田、本田、三菱、尼桑等日本主要汽车制造商都拿出自己的主要燃料电池车型加入了研发,为日本成为世界氢能专利大户奠定了基础。仅2011-2020年期间,日本申请的氢能相关专利就逾14万项,其中大量的氢能燃料电池专利成为了日本的重要优势,它们是将氢能在汽车、住宅、工业等多应用场景部署的技术关键,技术出口的潜力巨大。

  • 当事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22年7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包装盒、罚款1.296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该局对权利人的“甘露”商标授权手续予以规范,并加强对周边印刷单位、青鱼养殖销售单位的普法宣传,指导经营户合法使用“甘露”证明商标。

  • 根据香港商标法规定,香港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自提出申请之日起算,到期后可续期14年,且续期无次数的限制。为了更好的保护香港注册商标,香港商标法允许防御性商标的注册。

  • 当事人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械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销售侵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起重机械和电动葫芦、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活动,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0月14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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