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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37:11
  • 摘要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图
  •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衡付广在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2022年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的发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成效明显,提前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商标审查周期五年压减目标任务,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稳定在4个月。[10]

  • 其二,先使用权条款规定的先使用人的权能范围仅限于继续使用和不侵权抗辩,条文本身并未赋予其阻却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权能。而权利冲突条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册,构成阻却注册事由。根据权利冲突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错过商标争议期间的,则商标权确定。但解释上,商标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符合先使用权条款的规定,因此,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这是与第15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关于《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后半句和第59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参见下表。

  • 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服务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方面相关情况。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衡付广在会上表示,年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到16个月,结案准确率达93%以上。持续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重点治理商标囤积行为。

  • 进一步将商标异议审查平均周期从11个月压缩到10个月以内封面新闻:商标审查是商标全链条保护的基础。共同加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传播利用,围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鼓励支持建设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

  • 好在针对此类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已有一整套惩罚措施,相关商标会被认定无效,行为人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并被拉入黑名单。2023年2月22日在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举行的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副局长特意强调要加大恶意囤积商标转让牟利行为的打击力度。

  • 2023年2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业内首份《中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白皮书(2022)》(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险累计为超过2.8万家企业的4.6万余件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供了逾1100亿元风险保障,已覆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类型,涵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各个环节,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险取得了积极进展。《白皮书》全面总结了我国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险发展现状,对推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险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 开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加强中小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教育,培育新时代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山西9月22日讯(卢奕如)今日,山西省市场局举行新闻,上半年,全省商标注册件,有效注册商标量达件;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6件,总量达100件;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7个。

  • 其二,商标先使用人的使用必须处于持续状态。关于先使用权,英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持续性(Continuously)使用要件,学者解释该条规定时均明确指出,先使用人必须在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日或使用商标日之前在商业经营中持续使用商标。[46]而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款则规定了先使用人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商标。学者解释认为,因季节性原因而中断使用,或者因为社会经济上的情势而不得已中断使用的,不破坏继续使用构成要件。日本司法实践也曾经认定,先使用人因收到第三人警告函而被迫中断使用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幵始使用的,仍符合继续使用的条件。[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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