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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艾慕”侵害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10:42
  • 摘要

    被告广东艾慕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的是自有“AiMU艾慕”商标,法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告“爱慕”商标和“Aimer”商标等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否认其有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自身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被告广东艾慕公司抗辩称其使用的是自有“AiMU艾慕”商标,法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告“爱慕”商标和“Aimer”商标等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否认其有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自身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艾慕”侵害商标图
  • 现已认定广东艾慕公司实施了侵害爱慕股份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正确的。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爱慕股份公司未能就其实际损失及广东艾慕公司的侵权获利提交相应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爱慕股份公司涉案商标及其字号的知名度、广东艾慕公司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及范围等因素的情况下酌情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且其酌定的赔偿数额以及相应的合理开支均属合理,应予维持。

  • 在2020年北京法院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艾慕”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虽然被告广东艾慕公司已注册的“AiMU艾慕”、“AIMU艾慕”商标仍然有效(无效宣告审理中),法院认定,广东艾慕公司在商品上和宣传中使用的“AiMU艾慕”商标,是对北京爱慕公司驰名商标“爱慕”、“Aimer”的摹仿和翻译,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广东艾慕公司使用的商标与原告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不正当利用原告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原告的利益。同时广东艾慕公司注册“艾慕”商号的行为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最终判决广东艾慕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变更商号。

  • 三、被告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46000元;

  • 摘要: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广东某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并创新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2万余元。

  • 在长春某公司案件宣判后,广东某公司等其他三家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法院主持下,均与中进公司达成和解,并承担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二审审结了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骆驼公司)与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梦幻公司)等之间的商标纠纷案,在维持梦幻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的一审判决基础上,将20万元赔偿金额提高至100万元。该案二审判决虽然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在赔偿限度内基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大幅提高了判赔金额,在惩戒力度上体现了“过罚相当”的裁判导向,这对探索建立新的裁判规则和完善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体系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 三、行为人侵权恶意可作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适用法定赔偿时的惩罚性因素予以考量——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诉厦门市梦幻旅途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厦门傲风之旅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东莞市商标品牌院智库专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张学军结合商标法最新修改情况,重点分析当前新形势下企业的状况,分享商标在保护、管理、侵权损害赔偿、使用许可等方面的经验。

  • 法院认为,东莞永泉公司、申核公司使用被诉标识“永泉阀门”“YQFM”,侵害了广东永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东莞永泉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永泉”字号,使用及域名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申核公司销售带有“永泉阀门有限公司”标识的阀门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东莞永泉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重点考虑广东永泉公司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规模与时长、广东永泉公司的维权成本等因素,同时体现惩罚性,对于东莞永泉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按法定赔偿上限500万元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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