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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胃动力”字样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08:37
  • 摘要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胃动力”字样,发挥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字样与涉案商标“味动力”在文字组成、含义方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且使用的乳酸菌饮料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牛奶饮料、酸奶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均瑶公司味动力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南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胃动力”字样,发挥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字样与涉案商标“味动力”在文字组成、含义方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且使用的乳酸菌饮料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牛奶'>牛奶饮料、酸奶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均瑶公司味动力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南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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