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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检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2:00:46
  • 摘要

    “2022年3月初,我院在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一案中,发现涉案热玛吉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至江苏、北京、上海多地用于消费者美容,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又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钟帅表示。

  • “2022年3月初,我院在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一案中,发现涉案热玛吉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至江苏、北京、上海多地用于消费者美容,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钟帅表示。

    南京铁检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图
  • 在收到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建议省消保委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函后,省消保委多次与检察院、公安部门沟通研究,并进行专题研讨论证,认为该案中热玛吉产品系假冒商标,且销售多地,既侵犯原商标所有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带来潜在的健康危险,可以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 第38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 原告认为被告的服务属于第35类中的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信息、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及第38类中的相关服务等,上述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相同或近似,侵害了原告第35类和第38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2022年12月,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今年2月法院一审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9万元。

  •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简称“南京铁检院”)检察长钟帅介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指定南京铁检院集中管辖南京市的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案件。该院建立起“4+”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对全部案件开展检察综合履职如一案四查、实现100%提前介入等。本案就是该院在提前介入中发现的线索:该院在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一案中,发现涉案热玛吉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至江苏、北京、上海多地用于消费者美容,既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侵犯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2.涉案店铺系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商品代购服务”,而涉案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第38类服务属于“信息传送”,两者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 答辩人于2017年8月在35类商品目上请注册,中行非主观逾期证明中行卡5万逾期并经产权局于2020年4月注册的“NFHIFI”商标被山东脑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无效告。可以,根据中华共和标法第38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中信卡逾期协商会议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 同时,假冒产品既侵犯原商标所有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又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保障权,带来潜在的健康危险,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3月1日,江苏省消保委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由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支持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相关被告行为构成欺诈,承担销售金额的三倍惩罚性赔偿。3月6日,南京市中院已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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