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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57:47
  • 摘要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商标代理机构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记载的信息,以及其他商标代理业务备案信息等。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图
  •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 菲律宾商标注册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在菲律宾居住或有住所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菲律宾商标局提交申请,而在菲律宾没有住所的申请人需要通过代理人注册菲律宾商标。

  • 第六条: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包括:(一)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二)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合伙人姓名;(三)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四)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商标代理机构重复提供。

  • 财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代理记账,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财税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注册登记事务代理、商标注册事务代理;房产营销策划及中介服务,网站建设维护,网络技术开发,室内外装饰工程;资质认证事务代理与咨询服务;;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建筑工程咨询及服务;高企申报事务代理与咨询服务;通信技术服务;通信产品、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李某与常家抻公司同处于山东省安丘市,李某对常家抻面公司的“常家抻面”字号在“餐馆”服务上的知名度理应知晓。诉争商标“常家抻”与常家抻面公司的“常家抻面”字号及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基本相同,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常家抻面公司就其字号享有的在先权益,同时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因此,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 财务管理公司经营范围:代理记账,财务管理、企业管理,财税咨询、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注册登记事务代理、商标注册事务代理;房产营销策划及中介服务,网站建设维护,网络技术开发,室内外装饰工程;资质认证事务代理与咨询服务;;法律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代理;建筑工程咨询及服务;高企申报事务代理与咨询服务;通信技术服务;通信产品、办公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常家抻面公司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常家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认定诉争商标在“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的注册侵犯了常家抻面公司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并侵犯了后者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裁定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类别上予以无效宣告。李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 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会计服务;会计咨询;企业登记代理;税务咨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商标登记注册代理;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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