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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54:12
  • 摘要

    2)描述性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2)描述性使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图
  • 通常在通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时候,专业顾问需要了解客户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比如说是个人注册商标还是公司注册商标?是否有想好的名字或设计好的图案?主要的用途是什么等等,很多人就会有疑问,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注册商标,那么有什么区别吗?小编这就给大家来说说。

  •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使用人为表明产品或服务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

  • (二)为描述商品的种类、性质、质量、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价值、地理来源及其他特点,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技术术语或者其他与该描述相关的标志的;

  • 三、注册商标不是以实际经营需要为出发点,没有合理或合法用途的情形。简单的说就是,注册商标即不是为了经营需要,也不是为了保护品牌形象等正当用途,而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的。这类情况即使注册成功,被实际使用方申诉后,也是会被撤销的。

  •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同一商品是指与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材料、销售渠道、消费者、生产经营者等方面的商品;同一商标是指视觉上无差异或细微差异的商标;类似商标是指商标的整体比较,不易识别,使消费者产生混合商标。

  • 根据相关规定,商标中含有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或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将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比对,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此外,还需判断是否有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比如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 实践中需要注意,对于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地名等的直接表述或者对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叙述时,该种使用需符合商业习惯,且该种使用方式不会损害注册商标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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