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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说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开展“铁拳行动”

  • 作者: 商标实时新闻 发布时间:2024-01-12 18:05:33
  • 摘要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

  • 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一批违法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对违法行为说不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开展“铁拳行动”图
  • 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 2021年4月16日,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建宁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62元,罚款381459元。

  • 2021年3月7日,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福建建宁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进入建宁县农贸市场上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是由当事人统一屠宰并批发销售给猪肉销售户的,当事人不能提供猪肉的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当事人批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共计932斤,每斤批发价20.99元,货值金额19562元,违法所得19562元。

  • 当事人批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经营无中文标签冷冻猪肚案

  • 2021年2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莆田市涵江区炳谊冻品经营部改正两项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及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猪肚,没收涉案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并处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 经查,当事人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索取供应商经营资质等材料的前提下,于2020年8月以16元/公斤的价格从福州三桥市场购进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并予以24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于限期提供材料期间内,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冷冻猪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 当事人进货验收时未查验涉案猪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冷冻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两项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

  • 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氏虾案

  • 2021年2月9日,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福鼎市中心市场郑某某水产品摊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660元;三、处以5万元罚款。

  •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委托货车司机严某某从温州市菜篮子批发市场的何某某处购进5kg的罗氏虾,但未委托其索取购货凭证,查验供货方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罗氏虾进价是50元/kg,售价是66元/kg,于9月2日全部售出,违法所得为660元。

  •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罗氏虾,且采购上述罗氏虾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广告违法案

  • 2021年5月19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4万元。

  • 经查,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靖县山城镇和靖路1号经营名为“复合肽”的普通食品。当事人在没有有关科学依据及证明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包含“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的产品选用经国家卫健委认定的药食同源材料当事人发布此广告宣传未产生制作发布费用。

  • 当事人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经营食品的宣传广告,宣传产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并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 医疗广告违法案

  • 2021年5月31日,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晋江市青阳街道修大夫医院:一、利用患者形象对医疗技术作证明的行为: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23000元。二、在网上商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在经营平台内消除影响;2.处以罚款280元。

  • 当事人在经营的过程中,在经营场所三楼导诊台对面发布委托格调(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店堂广告,在广告底部有三对患者手术前后面容对比图,利用患者形象对该医疗技术作证明的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晋江修大夫医院”的网上商城中宣传“切开双眼皮+开眼角”医疗技术服务,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对该医疗技术作证明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不具备从轻或从重情节。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理。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2021年5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明文食杂店作出没收侵权饮料233箱、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 2020年12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埔垱(88号)明文食杂店进行检查。

  • 经查,当事人店内待销的233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侵犯了“红牛”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上述涉嫌侵权的商品。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 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 2021年3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张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 经查,两位当事人系该项目水电工程负责人,因采购的发电机组与业主单位要求的品牌不同,为避免损失,两人串通伪造业主单位要求的发电机组品牌的铭牌替换至已采购的其他品牌的发电机组,并通过验收。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移送标准。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李某某、张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

  • 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案(系列案)

  • 2021年5月6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筑建道电梯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未经许可安装电梯违法行为;已经实施安装的,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2.1万元。对另一违法主体蒙某,处罚款22.3万元;责令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已经实施安装的,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并将涉嫌伪造《电梯使用标志》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证据线索移交厦门市公安局侦查。

  • 经查,2018年6月,厦门筑建道电梯有限公司总承包嘉兴里19号住宅电梯加装业务。历时两年多的加装手续审批和土建完成后,2020年8月筑建道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主动找到蒙某(个人),约定由蒙某实施安装该电梯。蒙某未经许可安装完该电梯后,于2021年1月20日将伪造的《电梯使用标志》照片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转发到业主微信群,将电梯交付业主使用。

  • 厦门筑建道电梯有限公司和蒙某未取得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安装电梯,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均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 安全无小事,电梯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人身安危。通过案件的查处,普及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震慑了特种设备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铃铛球案

  • 2021年4月7日,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4寸乐乐宝单柄铃铛球(以下简称铃铛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铃铛球,罚没款10495.35元的行政处罚。

  • 2021年3月3日,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NO:QBJ2020-0434)。报告显示,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铃铛球标识未标注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不符合GB6675.2-2014《玩具安全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国家强制性标准。东山县市场监管局经依法查明,2019年10-12月,当事人根据订单共生产铃铛球37350个,已经全部交付给订单客户,货值41085元,违法所得1867.5元。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儿童玩具关系儿童身心健康,关系家庭幸福、社会和谐。警示标识虽小,却容易引起涉及儿童的安全事故,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玩具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提示,孩子在玩玩具时容易受到伤害。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儿童玩具销售市场,促进了儿童产品质量提升,让家长们买得放心,让孩子们用得开心。

  • 涉嫌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 2021年4月1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09.46元,并处罚款36514.20元的行政处罚。

  • 经查,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硫含量严重超标,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514.20元,违法所得为8909.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不合格柴油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出现油品质量、无合法来源等问题,扰乱了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隐患,平潭市市场监管局通过加强对成品油违法案件的查办,净化了当地成品油销售市场领域,震慑了一批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成品油的不法分子,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的大气环境持续向好,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日常用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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