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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彬红牛三公司:涉案红牛产品的正、反面,湖北红牛主要使用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51:09
  • 摘要

    华彬红牛三公司还表示,涉案的红牛产品的正、反面,湖北红牛主要使用了由双牛图、英文“RedBull”、简体中文“红牛”自上而下排列构成的组合商标,与天丝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两者并不相同。湖北红牛经红牛维他命公司的委托,使用红牛平面商标生产加工红牛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 华彬红牛三公司还表示,涉案的红牛产品的正、反面,湖北红牛主要使用了由双牛图、英文“RedBull”、简体中文“红牛”自上而下排列构成的组合商标,与天丝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两者并不相同。湖北红牛经红牛维他命公司的委托,使用红牛平面商标生产加工红牛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华彬红牛三公司:涉案红牛产品的正、反面,湖北红牛主要使用了图
  • 天丝公司诉称,2009'>2009年,曾与红牛维他命公司就使用红牛商标签订合同,约定红牛维他命公司使用红牛相关商标,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华彬红牛三公司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天丝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湖北红牛自2005年成立之日起,即未经天丝公司许可或授权,擅自生产红牛维他命饮料产品,并在其产品上大量、突出使用与天丝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极度近似的商标标识。

  • 针对这一诉讼,华彬红牛三公司辩称,湖北红牛实际使用的商标并非天丝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商标,而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维他命公司”)基于长期在先使用、享有合法在先权利,并依据1995年合资合同约定(下称“50年协议”)的属于红牛维他命公司资产的红牛平面商标。因此,天丝公司主张的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不成立。

  • 吉林高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在2016年10月6日红牛维他命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对涉案红牛系列商标不再享有合法的使用权,湖北红牛接受红牛维他命公司委托生产红牛饮料、北京红牛向湖北红牛采购红牛饮料进行销售、吉林红牛进一步分销红牛饮料等行为均不再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湖北红牛在生产的红牛饮料外包装上使用相关商标,华彬红牛三公司销售上述红牛饮料以及湖北红牛在生产厂区的显著位置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均构成对天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在吉林高院判决的案件中,天丝公司将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下称“湖北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下称“吉林红牛”)及吉林省长春市一家超市列为被告。涉案的红牛饮料产品为著名的金罐红牛(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和蓝罐红牛(牛磺酸强化型),共涉及7个红牛商标。天丝公司提出了亿元的诉请赔偿金额。

  • 这个就是商家出售假冒注册商标,还有商品的行为,就是没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出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

  • 2.出售盗版商品,这个就是商家出售假冒注册的商标商品的行为,就是没有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在出售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

  • "而关于本案涉及的商标权许可问题,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已签订多份商标许可合同,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约定关于商标许可问题以在后的商标许可合同为准,故关于商标许可的问题各方应依据商标许可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而非五十年协议",因此红牛湖北公司此次以发现五十年协议原件为由主张本案应以深圳前海法院审理的合同效力案件结果为依据终止本案审理的请求未能得到吉林高院的支持。

  • 4月20日,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泰国天丝”)表示收到一份最新的判决书,2022年10月31日,吉林高院就泰国天丝针对中国红牛旗下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三家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泰国天丝3000万元。

  • 1.出售假冒商品,指商家出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即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出售的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 2007年10月,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而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肆丛灶,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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