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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和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48:29
  • 摘要

    其二,先使用权条款规定的先使用人的权能范围仅限于继续使用和不侵权抗辩,条文本身并未赋予其阻却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权能。而权利冲突条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册,构成阻却注册事由。根据权利冲突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错过商标争议期间的,则商标权确定。但解释上,商标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符合先使用权条款的规定,因此,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这是与第15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关于《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后半句和第59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参见下表。

  • 其二,先使用权条款规定的先使用人的权能范围仅限于继续使用和不侵权抗辩,条文本身并未赋予其阻却商标注册人注册的权能。而权利冲突条款的后果是不予注册,构成阻却注册事由。根据权利冲突条款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必须在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错过商标争议期间的,则商标权确定。但解释上,商标因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符合先使用权条款的规定,因此,商标先使用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商标。这是与第15条规定的不同之处。关于《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后半句和第59条第3款之间的关系,参见下表。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和图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后,会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则商标局将裁定驳回该注册商标。

  • 其二,商标先使用人的使用必须处于持续状态。关于先使用权,英国《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持续性(Continuously)使用要件,学者解释该条规定时均明确指出,先使用人必须在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日或使用商标日之前在商业经营中持续使用商标。[46]而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款则规定了先使用人必须在商品或服务上继续使用商标。学者解释认为,因季节性原因而中断使用,或者因为社会经济上的情势而不得已中断使用的,不破坏继续使用构成要件。日本司法实践也曾经认定,先使用人因收到第三人警告函而被迫中断使用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幵始使用的,仍符合继续使用的条件。[47]

  •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 如“”品牌所属的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在统计期内共申请注册了112枚商标,其中30枚商标标样均为其核心品牌“”,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31枚商标标样为其核心品牌对应的英文商标“”及图形商标“”,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同时,该公司亦申请了28枚“”商标,分别注册在包括第32类商品在内的22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该商标与其核心品牌“奥麦星球”近似程度较高,植本星球(上海)饮料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在核心类别上可以进行有效的防御。

  • 32、子夜敲响的是辞旧的钟声,零时燃放的是迎新的鞭炮'>鞭炮;悄然离去的是难忘的岁月,兔年带来的是美好的希望。短信送达的'是衷心的祝福:春节快乐!

  • 据国知局,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有32个注册商标被破产管理人依法拍卖,买家是自然人(非企业),公司的注册商标可以转让给该自然人吗?可以转让的话,这批商标的过户流程是什么呢?

  • 从时间点来看,我国《商标法》第59条第3款只规定了一个时间点,即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必须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且已经达到“一定影响”。对照日本《商标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会发现,日本《商标法》关于商标先使用权的规定有两个时间点:其一,在商标注册人申请之前,先使用人使用商标;其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之时,先使用人的使用达到了为需要者广为认识的程度。[27]相对而言,日本《商标法》的规定更加严谨科学,同时也为先使用人通过使用在商标上积累信誉,提供了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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