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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等值一倍以下的罚款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38:32
  • 摘要

    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 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专利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等值一倍以下的罚款图
  • 此外,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内容也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使用商标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 执法人员围绕大型商超、农贸批发市场、种子农药、书籍、音像制品等案件多发和举报投诉较多的领域,聚焦商标、专利、著作、品种权等内容,依法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专利标识不规范、侵权盗版以及种子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向市场主体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要求经营户加强对知识产权产品的认知和管理,提前做好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审定备案工作,做到知识产权自查常态化,规避知识产权违法风险。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总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烟草制品,收缴专门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烟草专用机械,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等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面粉;玉米粉;谷类制品;米;食用面粉;挂面;方便面;谷制食品糊;面条;面粉制品(截止)。

  • “五毛”食品,即指在学校周边售卖的调味面制品、豆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膨化食品'>膨化食品、糖果、饮料等,其价格低廉,可能存在高油高糖高盐或甜味剂、防腐剂超标的问题,不利于青少年身体健康。随着2023年春季开学,南充市仪陇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春雷行动2023”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以县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为重点对象开展“五毛”食品专项治理工作。

  • 本例申请商标“陕味皮”单从名字来看,就容易让人联想到“陕西味道的凉皮”。但是该申请商标的商品申请项目却是“包子,面粉制丸子,大饼,面粉,辣椒油,豆酱(调味品),饺子,煎饼,谷类制品,面条,调味肉汁”,这就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二、当事人销售的卷烟制品,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共计8个品牌合计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市市监局认定其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对于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违法行为的标的物,仅限于烟叶以及真品烟草制品。王某提出邮寄的是真品卷烟符合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这一违法行为的客体要件,晾晒烟、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以及伪劣的烟草制品不属于这一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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