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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33:35
  • 摘要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后,会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则商标局将裁定驳回该注册商标。

  •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10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受理了申请人的请求后,会发出《驳回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或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则商标局将裁定驳回该注册商标。

    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2条之图
  • 阿富汗采用尼斯分类,不接受第33类商品、32类中与酒精相关的商品,只接受一标一类申请。阿富汗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广告、三维标识、包装等。

  • 根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企查查APP显示,“嘎子哥”商标已被多方抢注,目前共有32条商标申请信息,已有30枚商标被成功注册,申请人包括新材料、文化传媒、商贸、医药等行业的多家公司以及自然人,商标国际分类包括珠宝钟表'>珠宝钟表、日化用品、教育娱乐等。(媒体滚动)

  • 近日“砖家”商标被包括投资咨询公司、环境工程公司、实业公司等在内的主体抢注,目前在灯具空调、科学仪器、餐饮住宿等类别的多枚商标均已成功注册。这既反映出在现今自媒体发展浪潮下,一些个人打着“专家”的幌子,为吸引流量而道三不着两;同时也让那些拥有真才实学、深耕不辍的“真专家”被无辜牵累。

  • 利比亚采用尼斯分类,不接受一表多类申请。第33类和第32类含酒精商品、第29类的猪肉制品及第28类的圣诞树及其相关商品不得注册。利比亚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具有区别性的名字、签名、文字字母、数字、图画、标志、邮票、印章、图形等。

  • 而商标查询就是为了降低近似的风险,在提交申请之前,通过商标局官网或者知协32.cn官网可以免费进行商标查询。一旦发现有近似商标已在先注册,及时对自己的商标作出调整,降低驳回概率。

  • “万翠堂可以用‘青花椒’注册商标,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常亮解释,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青花椒”作为一种通用名称,是不能在方便食品类别中被注册为商标。但是万翠堂并非是在方便食品类别中注册的“青花椒”商标,而是餐饮住宿类别中注册的该商标。而我国《商标法》并未禁颂物止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青花椒”不在商品本身即方便食品这个类别注册,在其他类别中注册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 对于业务的网络企业,在未进行合规以排除自身行为的可能性之前,既不要轻易开启营利模式,也不要寄希望于通过非营利声明来否定营利目的。美国新任众麦卡锡上任伊始也扬言要阻止“中国美国知识产权”。商标预审可以帮助商家避免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浪费,降低商标注册风险,确保商标的专用性和独特性,在市场中取得更好的效果。企查查APP显示,近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申请注册两枚“邮局烧烤POSTBBQ”“烧烤邮局JZPOST0001”相关图形商标,国际分类涉及餐饮住宿。。知识产权也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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