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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19:51
  • 摘要

    我司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申请人(以下简称为“答辩人”)委托,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商标局关于“天美图”(以下简称为“被异议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及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异议人”)的《商标异议书》副本,最终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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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图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2》对通用名称的定义,“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经注册登记的植物新品种也为通用名称”。碳汇交易平台已经在全国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设立,例如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海洋碳汇交易服务平台、农业碳汇交易平台等。碳汇一词在碳交易行业已经属于一个通用名称,受到广泛的传播,因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禁止注册情形。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的货值金额共计523431元,已涉嫌犯罪,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经查,当事人从泉州等地购进分装设备,从吉林省采购普通的大包装稻花香米和长粒香米,然后分装成小包装对外销售,共分装“金稻典@”五常大米25包、“蟒蚪男孩Q”五常大米120包,违法经营额5650元。当事人未获得“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且采购的两款大米均不在”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内,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生产设备,并处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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