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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入选首届中国十大驰名商标,成为中国啤酒行业第一个驰名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08:38
  • 摘要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 若依据除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之外的其他具体条款不足以对当事人提供救济,且无法依据前款所规定的情形予以保护的,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主张适用商标法第32条“在先权利”予以保护,但一般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青岛啤酒入选首届中国十大驰名商标,成为中国啤酒行业第一个驰名图
  • 6、权利滥用抗辩(《商标法》第32条),表现为非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对在先正当使用行为发起非善意的侵权诉讼。

  • 而在1991年,还有两个重要事件,对青岛啤酒节方案通过具有重要影响。第一个是,青岛啤酒入选首届中国十大驰名商标,成为中国啤酒行业第一个驰名商标。让青岛啤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再次提升;第二个是,青岛啤酒二厂投产,足以解决啤酒节上啤酒供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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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和春始创于1985年,至今已有二十年的经营历史。它的“排骨砂锅米饭”,据说是由其创始人王世河先生根据百年的祖传配方制作的,由于选料讲究,制作用心,风味独特,价格低廉,很受顾客欢迎。1996年,公司就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授予的“万和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后,万和春又相继获得了“青岛市著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成为山东省第一家获此殊荣的民营餐饮企业;先后被评为“中华餐饮名店”、“全国绿色餐饮企业”。

  • 温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局依法责令重庆某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万的行政处罚。

  • 我国《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对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表述上都要求先使用商标“有一定影响”,解释上似乎应该采取同一性理解。笔者也注意到,第32条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主观恶意要件,似乎对阻却注册的正当性进行了补强,理解上也可以认为,因为注册申请人主观具有恶意而放松对“一定影响”要件的要求。也即,应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件的存在,而不必要求阻却注册事由中先使用商标的“一定影响”要强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这样,似乎就可以将阻却注册先使用条款中的“一定影响”与先使用抗辩条款中的“一定影响”做同一解释。

  • 源于卓越的产品品质和践行“造福社会”的理念,花帝获得很多荣誉:如中国驰名商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青岛市著名商标、青岛名牌产品、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等。

  • ​对此法院认为中饮公司受让获得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实际使用的苏打酒产品并不属于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被告超范围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中饮公司通过其股东的母亲批量申请“特斯拉”系列商标,被告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受让前述商标并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均是为了掩饰前述其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 【案情简介】青岛某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系“红岛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突出使用“红岛湾”商标,青岛某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红岛湾”属于地理名称,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房地产广告上突出使用“红岛湾”,目的是彰显商品房地理位置的优越性,是基于说明自然属性的需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且“红岛湾”地名的知名度明显高于“红岛湾”商标的知名度,故判决驳回青岛某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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