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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1:06:59
  • 摘要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 4、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5、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须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办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图
  • 1、甲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租赁期间,乙双方在自愿、乙方保证其租赁设备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性能要求,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

  • 一般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具有同等条件下的有限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 出租人打包整体出售包括租赁房屋在内的若干套房产,则购买条件应指与受让方受让若干套房产相同的价格、付款期限和交易方式等。承租人仅针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能增加出租人处置资产的难度,降低资产处置效率,故承租人若行使优先购买权则需对整个资产包中的房屋行使,仅对其中部分房产行使,影响出租人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不符合「同等条件」。

  • 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律师: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2)购买优先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 使用办公室出租'>办公室出租可以节省大量资金,因为企业不必购买物业,也不需要为此而购买装修和家具等设备。只需支付租金即可获得办公室和所需设备。

  •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 这里的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承租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在出租人转让租赁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所租赁的房屋的权利。

  • 根据该条规定,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须首先满足“出租人存在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的条件,出租人存在出卖房屋的行为,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人得以取得和行使的基础。这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性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需发生在租赁期间内。租赁期间开始之前或者届满之后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与承租人无关,自然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其次,出租人的行为系出卖租赁房屋,即以出租人收取购房款为对价转移房屋所有权而非赠与等无偿行为,或继承,或者以公益为目的而由政府实施的征收、征用行为。最后,须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现实发生。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房屋合同成立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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