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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哈密受理窗口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46:45
  • 摘要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表演艺术家经纪”。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第42类(现为第43类)“酒店服务,汽车酒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表演艺术家经纪”。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第42类(现为第43类)“酒店服务,汽车酒店,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哈密受理窗口图
  • 商标注册办理事项从难到易的改变,源自于2021年哈密市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委托,设立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哈密受理窗口”。窗口设立后,对于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受理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受理窗口完成提交。

  • 原告是一家集种植、销售哈密瓜为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将名下“晓蜜”哈密瓜注册了专有商标。该品种哈密瓜皮薄肉厚,糖分充足,深受消费者喜爱。后原告发现我市某商店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哈密瓜,认为该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

  •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03'>2203690号、第22203'>2203505号“小鹅通”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类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并囤积商标,误导公众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易产生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科工作人员采比然·阿力甫介绍,现在通过受理窗口免费为商标注册人提交商标申请,“一站式”受理商标业务,进一步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家门口”办理商标注册和咨询业务的需求。真正实现“一对一”指导,“点对点”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资金、人力和时间成本,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和品牌创新发展。

  • 涉案商标“百艾”目前仍为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包括人用药、医药制剂、中成药、消毒剂、医药用洗液等。被诉侵权产品系“百艾抗菌洗液”,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医药用洗液、消毒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在包装盒正面突出使用“百艾抗菌洗液”,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在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百艾”的情况下,容易使得相关消费者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

  • 据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科数据统计显示,自2021年11月截至到目前,这项政策的实施已经为企业节省商标申请代理费用2.2万元。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业务哈密受理窗口将继续主动作为,打造成为面向本地市场主体的“便民窗口”,成为推动哈密经济健康发展的“服务窗口”,让窗口活起来、强起来,实现小窗口大作为,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 2022年3月21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哈密市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对吴某利用朋友圈销售知十象牌运动鞋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吴某于2017年5月5日至2021年6月7日期间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从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标注有“阿迪达斯”“斐乐”“耐克”“斯凯奇”“NewBalanc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通过朋友圈进行销售,吴某无法提供上述运动鞋注册商标证书和销售授权证明,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吴某销售品牌运动鞋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2023年2月28日,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供货商乌鲁木齐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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