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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保护被抢注的未注册商标?_十象商标注册网

  • 作者: <p> 发布时间:2024-01-12 13:28:25
  • 摘要

    中国商标法律保护采取“申请在先原则”,即原则上将商标专用权授予最先申请注册人,使经合法注册的商标在中国得到较高程度上的法律

  • 后者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文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如何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中国保护其未注册商标。而后者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本文旨在帮助企业理解如何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在华保护其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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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优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他人使用的商标。

  • 根据本规定,作为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注册其商标,而不是延伸到禁止他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这意味着,企业未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的,除非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否则不能按照《商标法》的规定要求禁止商标的使用。但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程序,或自抢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下称“商标异议或撤销”或“行政程序”)。企业若有意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应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即(1)抢注人应“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该商标,(2)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已经使用”该商标以及(3)对该商标的使用应“有一定影响力”。

  • 一、如何理解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2010年4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登记他人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了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注册的,可以认定其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常州诚联电力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诚联)投诉评委、常州创联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联)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以下简称常州诚联)((2006)第1181号),最高法院还认定(常州诚联)在知道创联公司(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争议商标的图形标志时,经营类似业务的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创联公司使用的商标和商标图形,……因此常州诚联注册争议商标的不正当性是明显的。”

  • 从本意见的规定和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注册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一个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已经被他人使用,但仍然注册该商标,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手段。因此,在启动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企业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注册人知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明注册人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先注册的行为。

  • 此外,如果企业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广、方式多、时间长、频率高,务评委和法官更容易判断注册人知道或应知道未注册商标已先使用,然后认定或推定注册行为采取不正当手段。当然,如果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供了足够的直接证据来证明注册人对未注册商标的理解,则更容易使未注册商标所有人获得有利的认可。

  • 二、如何理解“已经使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高院)在广州市番禺区万声达电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关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适用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和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在广告、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2006年3月7日,北京高等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志标明商品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的不同市场实体。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所列的商标使用方法外,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体上使用商标标志,使相关公众能够了解商标和商标上标注的商品和商品供应商。

  • 从这些规定和案件中可以看出,法院可以认可的商标有多种使用方式,一些通过新技术手段推广和推广商标的方式也可以被接受和识别。这意味着,法院可以认可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各种方式。因此,企业在收集可以证明未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时,应充分参照上述规定,考虑与该商标相关的所有商业活动,避免遗漏可能被认可的用以证明该商标实际得到使用的证据。

  •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定期、系统、有规律地记录核心商标的使用情况,这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尤为重要。此外,在注册商标启动法律程序之前,企业应当告知其律师其所有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这将为律师筛选可以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提供更多的便利。在一些企业中,可以证明企业商标使用的所有证据都保存在多个部门。对于这些企业,协调各部门,确保所有证据的系统收集和整理。

  • 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意见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只有转让或者可能的行为,或者只发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不得认定为商标使用。因此,单独转让、许可或者只声明商标所有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使用。但企业可以以其转让、许可未注册商标作为辅助证据,结合上一段所述商标的使用,证明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已使用该商标。

  • 法院可以采纳这部分证据。则这部分证据有可能被法院采纳。

  • 三、如何理解有一定影响

  • 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意对他人的注册行为提出商标异议或者撤销申请的,企业也应当对其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如何理解对商标使用的一定影响?

  • 《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的有关公众所知的商标,应当认定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地区、销售或广告,则可以确定其有一定的影响。最高法院在常州诚联案中认定《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商标通常是指使用一定时间,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由于一定的销量、广告等,被视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未注册商业标志。在万盛达案中,北京高等法院认定‘一定影响’是指相关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或广告,使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知道商标,然后区分商品来源。……只有一个广告不足以确定‘有一定的影响’。北高院还认定,只有一份荣誉证书通常不足以证明有一定影响。

  • 从《意见》的规定和上述两种情况可以看出,企业要想撤销他人注册的商标,应当证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已经达到了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的知名度。法院在确定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和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单独的广告、商业活动和偶尔的短期使用不足以达到一定的影响的水平。

  • 那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要求就会相对降低。那么对未注册商标知名度的要求就会相对降低。

  • 四、他人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否仅限于注册人注册的商标在同一类别上的同一商标

  • 在万盛达案中,商评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等法院均认为,如果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异议商标的近似商标,在先商标权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异议商标。因此,其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仅限于与异议商标相同类别的商标,其保护还可以包括禁止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注册与他人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在实践中,一些注册商会对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产生一定的影响,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稍加修改后申请类似商标注册。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定期监控相关类别的商标注册,并及时对类似商品上的未注册商标提出商标异议或撤销申请。

  • 五、结束语

  • 企业若希望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来禁止抢注其未注册商标的行为,应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即该未注册商标应已被广泛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已经导致其具有一定影响,并且抢注该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实施的。在对抢注行为启动商标行政程序前,企业在收集证据时应仔细研究上述法律规定、法院论证思路和案例的判决结果,为更好地准备相应的程序提供参考。我们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者撤销申请提出了一些建议。对于商标行政程序,商标行政机关将根据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的实际证据进行审判,审判过程本身属于商标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因此,对商标行政机关的审判结果不满意的,企业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阶段,法院将审查商标行政机关是否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合法的行政决定。因此,企业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尽量向行政机关提交商标行政程序的所有证据,避免企业在司法程序中提交程序前获得的证据,降低不必要的败诉风险。

  •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底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公开发布了草案,征求公众意见。草案在原《商标法》第十五条中增加了一项,作为第二款申请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与他人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他人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知道其他商标存在,其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从本条款中可以看出,立法者打算进一步限制和禁止他人未注册商标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仍然对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增加了限制性条件。然而,如果新的《商标法》采纳了该条款的修改意见,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可能会得到进一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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