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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37:53
  • 摘要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使用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适用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进口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并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图
  • 综合以上法律法规,不难看出电子烟产业链在生产制造、销售、许可、进口等各个环节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如果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企业,未在中国获得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将不得进行相应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而进口到中国的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同样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 此外,2021年1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内容也涉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使用商标的相关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 1.对于电子烟企业,电子烟产品商标的注册不但是其对品牌的法律保护路径,更是其进入电子烟市场必不可少的“入场券”。电子烟企业如果要推出新的电子烟产品,毫无疑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尽早获得商标注册。根据目前的商标平均审查周期,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顺利的情况下约需7个月左右的时间。电子烟企业应提早布局商标注册,以免影响其电子烟产品的生产制造、技术评审、上市销售等环节。

  • 在2022年4月15日发布的《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实施细则》中也有关于电子烟商标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人应当为所申请电子烟产品的商标权人。申请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产品的商标注册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在中国核准注册的,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在中国销售的进口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以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商标。

  • 第三,根据卷烟行业代销与代加工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计税价格。33号公告明确,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用代销方式销售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销售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销售额计算纳税。纳税人进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当分开核算持有商标电子烟的销售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销售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与传统卷烟消费税规定相比,33号公告体现了财税主管机关对电子烟行业特点的关注与回应,使得电子烟的计税价格更加明确,最大程度上避免执行中产生的争议。

  • 截至目前,该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人,捣毁犯罪窝点5处,查获假冒伪劣电子烟13万余支和一批生产原料、设备等,总计货值2000余万元,彻底斩断了一条购、产、运、销假冒注册商标电子烟一体化黑色产业链。

  • 经过深挖细查,专班发现这一团伙假冒多个知名电子烟品牌商标及外包装,以广东东莞电子烟零部件集散地为电子烟原料来源,以天门小板镇某居民楼为电子烟制假场所,最终将制作出的成品交由身在广东深圳的杨某接收销售。

  •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该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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