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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建设用地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35:49
  • 摘要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洛阳市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建设用地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洛阳市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建设用地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洛阳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建设用地图
  •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洛阳市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东下池社区集体农用用地公顷,其中耕地,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根据洛阳市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转用并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2022年度第十六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838号)精神,省政府已批准同意实施转用并征收洛阳市洛龙区龙门街道花园村,龙门石窟街道龙门社区2个街道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现将批准后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阳市实施2017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22〕1173号)精神,省政府已批准同意实施转用并征收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槐树湾村1个街道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现将批准后征收方案的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叶岭村将集体土地和群众土地以每亩500元的价格统一流转建立丹参基地,变资源为资产,交给合作社运营发展丹参产业;流转土地的农户优先参与丹参的种植和管护;洛阳和顺药业免费为合作社提供种苗和技术服务,签订最低协议保护价,负责回收叶岭丹参,形成“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一套完整的产业发展链条。此外,每片丹参基地再根据农户的管理意愿以第一年400元、第二年350元的价格承包到户,村民主要负责补苗和除草等工作,合作社管理人员负责村民的管理、监督和调整,实现丹参种植网格化管理。

  •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长安路街道同乐寨社区、天津路街道符家屯社区、武汉路街道谷西社区、辛店街道白营社区、重庆路街道谷东社区、郑州路街道南村社区集体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种植园用地公顷,林地公顷,交通运输'>运输用地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以上共计公顷,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二十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调查确认拟征收李村镇等2个镇李东社区等1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以上共计公顷,拟作为洛阳市2023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拟征收诸葛镇司马社区等4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公顷(其中耕地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其他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以上共计公顷,拟作为洛阳市伊水东路(伊滨区段)建设工程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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