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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涉嫌存在侵犯乐高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33:19
  • 摘要

    《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松北区某用品批发部在经营中利用1688网络平台在互联网销售未经授权的“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筷子、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 《商标法》第57条第3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松北区某用品批发部在经营中利用1688网络平台在互联网销售未经授权的“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筷子、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

    “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涉嫌存在侵犯乐高图
  • 法院认为,李某朋友圈、抖音主页中所展示的涉案商品并无证据证明为假冒商品,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涉案商品系正品。李某在相关产品图片上标注“欧普S07开关”等字样系向消费者指示商品内容,该使用行为并无不当。但李某在抖音账号相关作品上标注欧普公司的相关商标及“专柜正品可开发票专业欧普照明批发工程”等字样,以及将朋友圈背景图设置为欧普公司的相关商标则与上述行为不同,这些行为并未与商品附着,且与标注带有专柜字样的行为均已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界限,容易导致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欧普产品的经销商或专卖店,系对案涉相关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 近日,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和汾酒集团打假办的工作人员对全区范围内的商场超市、酒类专卖店、酒水批发商等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检查,重点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以及假冒侵权酒类、假冒酒类商标注册和仿冒知名酒类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等违法行为。此次检查共发现侵权商品23瓶,均已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 近日,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投诉,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用品批发部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销部经销的韩国生产的“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筷子、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涉嫌存在侵犯乐高博士公司三维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该案已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开展调查取证。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近日,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投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市松北区某用品批发部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销部经销的韩国生产的“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筷子、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涉嫌存在侵犯乐高博士公司三维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该案已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开展调查取证。

  • 尤其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更是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简单地说,就是一个产品,需要在市面上进行推广销售,就需要在这个类别先注册一个商标!当然,只是在产品上面注册这个商标,没有在第35类注册,也是可以销售的;只是,如果以后有他人抢先将产品商标在第35类注册成商标,然后用商标名字开店,销售其他家同类型产品,那就很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带来极坏的品牌影响。

  • 近日,根据注册商标权利人乐高博士有限公司(LEGOJURISA/S)投诉,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哈市松北区某用品批发部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销部经销的韩国生产的“乐高小人”儿童水杯、儿童筷子、儿童勺叉三件套等商品,涉嫌存在侵犯乐高博士公司三维立体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该案已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对该批发部开展调查取证。

  • 此次专项检查以酒类批发商及专卖店、零售店为重点,着重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销售假冒伪劣汾酒等违法行为。检查的同时,执法人员还指导酒类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不合格产品退市等制度。

  • 南安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张某进行调解。张某辩称网店销售的产品并非自己生产制售,是其经过考察,从正规网络批发平台挑选的优质厂家进货,且该平台具有良好信誉。张某补充称,自己在批发时只关注该产品系近期热门爆款,并未注意与知十象牌相似,主观上并无侵犯该商标的故意,应当由生产厂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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