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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17:34
  • 摘要

    这么看,即便商标注册,如果这个商标涉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完全排除被控侵权的风险。

  • 这么看,即便商标注册,如果这个商标涉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不能完全排除被控侵权的风险。

    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图
  • 所以,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规定了驰名商标跨类目保护。

  • 侵权人所注册的商标是对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如果在先商标在侵权人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属于驰名商标,且侵权人商标注册未满五年,则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直接提起侵权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申请法国商标时,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证明,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原件等。若申请法国商标,还应提供法语翻译件,翻译件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商标注册证明可以是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在提交申请前,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

  • 我国《商标法》尚未有明确的反淡化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订时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即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北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诉争商标构成该条款规定之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三是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但诉争商标的使用仍会误导公众,致使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如果您的商标中含有阿拉伯文字,需要在申请时选择阿拉伯文字,并在提交申请时一并填写阿拉伯语翻译;如果您的商标中含有中文,需要在申请时填写中文翻译。

  •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若诉争商标构成该条款规定之情形需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二是诉争商标标志是对引证商标标志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三是虽然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不相类似,但诉争商标的使用仍会误导公众,并致使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 申请人在国外已经成功注册了同名同类的商标,需要申请人提供商标证书和翻译件,并在商标注册成功后的5-6年和10年续展时提交使用证据。

  • 申请人在国外已经有在申请中的同名同类商标,需要提供商标受理回执及翻译件,并在商标注册成功后的5-6年和10年续展时提交使用证据。

  • 由此可见,当一枚商标为驰名商标时,人物志的相结合就更加紧密,消费者就更容易将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等搭便车的商标(志)误认为是驰名商标注册人(人)的商标,即使在其他商品上使用,也很容易联想到驰名商标注册人,因此,有必要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

  • 在申请新加坡商标的时候,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是否符合新加坡的要求。新加坡法律规定,在新加坡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保证商标名称中包含中文或英文,并符合商标图案清晰、易于辨认、不易混淆等条件。如果是英文或者是中文的英文文字作为商标名称,就需要提供翻译成英文或者是中文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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