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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13:21
  • 摘要

    我国商标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该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权禁止使用。

  • 我国商标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该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权禁止使用。

    我国商标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图
  • 《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表明,相较于一般注册商标而言,我国立法对于驰名商标予以较一般注册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与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相关公众的行为,也包括禁止在与未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 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已有案例可以参考[12]。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充分考虑到了技术发展的速度与商标注册人在注册时的实际情况,认为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对此不存在过错,应当考虑到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在非规范商品使用过程中投入的成本,注册商标形成的商誉。若以非规范商品不属于核定的商品,否认其使用行为的效力,实际是要求注册人为商标注册制度缺陷承担法律后果,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违法律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2019)》中对此作出了规定,为解决此类情况理清了思路。

  • 我国《商标法》尚未有明确的反淡化规定。《商标法》在第二次修订时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即第13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名字需要先查询是否可以注册才能进行注册,同时注册商标的时间成本消耗太高了,注册商标一般在13个月左右才能下发商标注册证。而购买一个商标'>购买一个商标最快3天左右,您就可以开始合法使用商标了,在时间成本上大大节约了,俗话说时间就是金钱,一年的时间带来效益不止这个价格。

  •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新一轮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多次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形成《商标法修订草案》,已于今年1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期到2月底。

  • 路伯伦公司、佛山尚品宅配公司、丁普乐公司上诉称,被诉抽油烟机、热水器、电陶炉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在抽油烟机、热水器、电陶炉商品上使用被诉标识应视为对第11768001号“尚品宅配”注册商标的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 其一,这个“五年期限”规则的适用情形是有限的,德国《商标法》第51条第(2)款所列举的可以适用的情形中,是明确不包括该法第13条列举的“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等在先权利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的“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地理标志权”等在先权利相冲突或者说侵害这些权利的,对该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快推进新一轮商标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多次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形成《商标法修订草案》,已于今年1月13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期是到2月底。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六个方面的修改内容:

  • 资料显示,悍高集团成立于2004年,主要从事家居五金及户外家具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家居收纳五金、基础五金、厨卫五金以及户外家具等产品,场景覆盖厨房、浴室、卧室、餐厅、庭院等。(二十四)实施商标品牌建设工程,提升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和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效能,挖掘培育特色资源开展商标注册,重点在大米、人参、木耳、蓝莓、牛肉等领域打造“吉致吉品”区域品牌,持续落实地理标志商标核准注册奖补10万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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