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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将被告诉至法院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4 00:04:45
  • 摘要

    原告上海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3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打拼,其产品在消费市场中获得一定的知名度,2017年10月21日该公司经申请获得图形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马鞍山某食品店在其线下经营店铺内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主要表现在门店招牌、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图形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故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 原告上海某餐饮公司成立于2013'>2013年,经过几年的经营打拼,其产品在消费市场中获得一定的知名度,2017年10月21日该公司经申请获得图形商标专用权,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2021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马鞍山某食品店在其线下经营店铺内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主要表现在门店招牌、外卖包装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图形商标相同和近似的标识,故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故原告以侵害商标权将被告诉至法院图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鞍山市某公司所使用的标识虽取得注册商标权人徐某的授权,但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即使标注了生产商信息,亦不足以消除误认的可能性,马鞍山市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某科技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马鞍山市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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