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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判决,合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59:41
  • 摘要

    此外,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高院”)也作出判决,认定华彬集团旗下另外两家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红牛商标专用权。

  • 此外,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黑龙江高院”)也作出判决,认定华彬集团旗下另外两家公司侵犯了天丝公司的红牛商标专用权。

    黑龙江高院判决,合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图
  • 华彬红牛三公司还表示,涉案的红牛产品的正、反面,湖北红牛主要使用了由双牛图、英文“RedBull”、简体中文“红牛”自上而下排列构成的组合商标,与天丝公司主张权利的商标,两者并不相同。湖北红牛经红牛维他命公司的委托,使用红牛平面商标生产加工红牛产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 以为喝的是“红牛”,仔细一看是“累牛”。近日,黑龙江伊春市民冯涛遭遇的“乌龙事件”,再次让存在多年的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暴露无遗。

  • 黑龙江高院认为,经比对,华彬红牛方面生产、销售的红牛产品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要么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要么整体结构相近,可以认定为相同或近似。因被诉侵权标识与红牛系列商标均使用在同种商品上,而红牛系列商标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极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华彬红牛方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在同种商品上继续使用与红牛系列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侵害了天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 据泰国天丝提供的黑龙江高院判决书,4月12日,黑龙江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2017】黑民初12号)。黑龙江高院判决,合资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北京红牛销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红牛”系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 黑龙江高院判决的案件,涉及的商标与吉林案相同,天丝公司将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维他命公司、北京红牛、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下称“黑龙江红牛”)列为被告,向后者提出的诉请赔偿金额为1亿元。

  • 3、企业拟申搏和请的商标,如果同时存在英文、中文和图形的,应当将中、英图形分开申请。由于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中的中文英文和图形,是分别审核的,其中任何一个如果被驳回会导致整个商标被驳回。因此,将中文英文和图形分开申请可以提高授权率,但是在使用过程中可以组合使用。

  • ②、注册商标共分为三种:中文商标,英文商标和图形商标,人们常见logo也就是图形商标,有一种即可注册成为商标,分开注册后期可以随意组合使用(不建议组合注册,具体的原因下期再说,也可私信了解原因)

  • 组合商标 因为组合商标是分开每个元素进行审核的。商标注册可以图形、文字、英文或者其任意组合,但是商标局审核时是分开审核的,有一部分不过,整个商标都不过。

  • 根据上述两份一审判决书内容显示,相关法院就泰国天丝,针对华彬集团实际控制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及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华彬集团旗下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维生素功能饮料”、停止使用“红牛”商标及向泰国天丝赔偿等。

  • 有些公司为加强其商标保护,将其商标的中文、英文、图案、中文和图案的组合、英文和图案的组合、中文和英文的组合,都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商品上同时标注不同组合的商标。

  • 常见商标主要包括文字商标、英文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其标志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 澎湃新闻消息,据天丝公司提供的黑龙江高院判决书,4月12日,黑龙江高院就天丝公司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2017】黑民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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