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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商标定义可以借鉴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47:20
  • 摘要

    关于动态商标定义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只能被理解为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作品必须符合该条规定但并非所有字面上符合该条规定的劳动成果都是作品。[5]因此笔者认为对动态商标定义的精准把握也应当在符合《商标法》第8至12条的基础注册条件上通过动态商标的特征来确认是否构成动态商标。

  • 关于动态商标定义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只能被理解为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作品必须符合该条规定但并非所有字面上符合该条规定的劳动成果都是作品。[5]因此笔者认为对动态商标定义的精准把握也应当在符合《商标法》第8至12条的基础注册条件上通过动态商标的特征来确认是否构成动态商标。

    关于动态商标定义可以借鉴图
  • 美国、英国等国家已经开始适应动态商标的应用并开始保护和规范动态商标的使用,中国自颁布《商标法》起已有三十余年,在借鉴外国商标法律制度和国际条约规则下,结合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和完善国内商标法律制度,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如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更应当顺应国际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和发展包括动态商标在内的非传统商标的理论和审查能力,为动态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做好较为充分的准备。

  • 综上所述,动态商标在显著性认定上存在天然优势,但也存在实践经验不足和因个性化、偶然性等特征使得显著性认定很难形成一个大致的惯例等障碍。对此应当在动态商标申请时根据其提交的文件以及动态商标的特征作为综合考量因素,其中应当重点考量的因素包括:通过动态商标运动说明判断几份关键帧的静止图像颜色和形态构成与产品核心标志是否存在联系以及联系深浅;动态商标的运动的方式以及幅度以及运动周期;结合动态商标应用行业情况排除申请注册的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存在商标法明确不予注册的要素。

  • 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组成个性鲜明,资源存量丰富而且识别性较强,释放信息的效率和容量,与数字相关行业发展的更加协调,能够弥补传统商标在数字信息媒介中作用的不足,帮助消费者在海量的信息与服务中迅速定位自己的需求。虽然动态商标不能以商标法列举式规定中的文字等静态形式表示,但其只要起到了标示和区别的作用,就可作为商标要素受到保护。

  • 动态商标具备商标的基本属性,同时又有当代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特性,只要把握住了商标的本质和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和要件,就能够处理好动态商标与传统商标以及市场竞争秩序之间的关系。

  • 部分学者认为动态商标特性还包括超越可视性和数字型,但其实将这两个特性归为动态商标的特性则显得多此一举。可视性是商标能够被视觉感知的属性。强调超越可视性是因为TRIPs协议对商标可视性为倡议性要求,但动态商标虽是非传统商标但其本身具有可视性,这一特性并非是源于动态商标本身属性。数字性则表示动态商标需要借助电子视频方式予以表达,动态商标的使用必然要借助数字传输,也正是因为5G等信息技术的成熟才使动态商标开始具备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不用将数字性作为动态商标特性进行重复强调。

  • 德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定义也是采取了一种比较包容的定义方式,但是其特殊之处在于定义的前半段强调商标显著性与区别性,在定义后半段采用的是: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商标、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10]德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定义并未限制非传统商标中的动态商标,从此看来满足显著性等其他申请要件(包括书面形式提供图示)的动态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 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用于计算器程序相关商品,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引证国际注册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用于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设备和计算机等商品,国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以两个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 顾名思义,动态连续性是指动态商标应当是由一系列连续的相关形象或图像所组成。这里可以将这一段连续动画分解成静止的关键帧画面,在规范动态商标申请注册文件时可以适当借鉴专利法中对于带有用户图形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申请文件要求。当然动态商标对于其动态运动的效果在判断其显著性时应当纳入考量范围,明显不满足动态性要求的标志不应当作为动态商标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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