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41:28
  • 摘要

    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海荣鑫公司主张根据50年协议规定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定海荣鑫公司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海荣鑫公司主张根据50年协议规定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判定海荣鑫公司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图
  • 一个好的商标是产品的灵魂,是产品在市场上区分同类产品的标签。因为商标在产品做市场推广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就几个文字和图案的商标也具有了市场价值,商标也是一种资产,与厂方设备和产品不同,是无形资产。商标具有市场价值在市场就能产生交易,商标的价格与商标的市场价值有很大关系,越是名牌的商标在市场中交易的价格就越高。一般商标交易价格是几万左右,市场中有一些价格特别低的特价商标,远低于一般价格,可能持有者急于出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价格低。在市场上还有一些名牌商标,因为一些原因,远低于在市场中的估值,这样的商标也是另一种特价商标。

  • 此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认定,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就案涉商标签订的许可协议明确约定许可至2016年10月6日终止。因此,红牛维他命公司在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商标。

  • 对于海荣鑫公司主张根据“50年协议”,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使用案涉商标的问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不是50年协议的当事方,其中没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可以使用天丝公司商标的条款,且根据此后天丝公司与红牛维他命公司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知,双方就商标的使用需另行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 首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厘清了此前一系列判决的具体实施参考准则。具体来看: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案件,最高法394号判决书已明确天丝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50年协议案件对本案审理结果不具有约束力;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审理结果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 企业拥有经营着市场上的名牌产品,产品非常畅销,按理说企业应该产生超额的利润才是。但是企业经营十分困难,产品是不愁销路,是企业的经营方式出现了问题,产品产生利润,但在产品的再生产中由于管理不善,产生了不必要的成本浪费,长此以往企业将陷入经营困境,不得不高举外债,最后不得不售卖产品的名牌商标用于还债。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名牌商标也会卖得很便宜,远低于市场的估值,是市场中的名牌特价商标。

  • 快消君留意到,一份刚刚披露的法院判决书显示,2022年10月3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针对华彬集团经销商沈阳市海荣鑫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权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商品构成商标侵权案【(2021)辽01民初3631号】作出国内首份一审判决:被告海荣鑫公司销售华彬红牛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赔偿天丝公司合理费用。

  • 2、快捷性:沈阳商标注册'>沈阳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机构拥有专业的商标注册顾问团队,可以为企业提供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帮助企业更快地完成商标注册手续。

  • 4、经济性:沈阳商标注册'>沈阳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机构拥有专业的商标注册顾问团队,可以为企业提供经济的商标注册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商标注册费用。

  • 2022年10月31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1民初3631号一审判决,判定沈阳市海容鑫商贸有限公司(即华彬集团在辽宁省最大的经销商)销售的“华彬红牛”属于侵权商品,侵害了天丝公司商标专用权,同时,该判决亦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所主张的诸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50年协议”案件、权属案最高院再审审查程序、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案件等案件的影响进行了否定。

  • 3、安全性:沈阳商标注册'>沈阳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机构拥有专业的商标注册顾问团队,可以为企业提供安全的商标注册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保护商标注册权利。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