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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窖嘉宾”果味碳酸饮料与内蒙古大窑公司诉请的注册商标核定使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39:47
  • 摘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傍大牌”“搭便车”的案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涉案“大窖嘉宾”果味碳酸饮料与内蒙古大窑公司诉请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类商品。内蒙古大窑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使得“嘉宾”饮品、“大窑嘉宾”“大窑”等品牌商标已在内蒙古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显著特性,已经与内蒙古大窑公司建立起了紧密联系。被告生产及销售的饮料产品的正面瓶贴上,突出使用“大窖嘉宾”文字,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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