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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华食品厂拥有“大果核桃”文字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32:55
  • 摘要

    养元公司辩称,澳华食品厂称其生产的“大果核桃”系列产品为自有商标权产品,但在一审过程中,其只对拥有“大果”文字商标进行了举证,并未对其在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图形拥有商标权进行举证。本案侵权行为是澳华食品厂使用了与养元公司商标近似的包装,包括图形商标和立体商标,并非文字商标侵权。澳华食品厂拥有“大果”文字商标这一事实与其对养元公司涉案商标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不矛盾。邵阳市中院此前处理的案件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一致,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 养元公司辩称,澳华食品厂称其生产的“大果核桃”系列产品为自有商标权产品,但在一审过程中,其只对拥有“大果”文字商标进行了举证,并未对其在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图形拥有商标权进行举证。本案侵权行为是澳华食品厂使用了与养元公司商标近似的包装,包括图形商标和立体商标,并非文字商标侵权。澳华食品厂拥有“大果”文字商标这一事实与其对养元公司涉案商标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不矛盾。邵阳市中院此前处理的案件与本案的诉讼标的不一致,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澳华食品厂拥有“大果核桃”文字商标图
  • “万翠堂可以用‘青花椒’注册商标,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常亮解释,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之一款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青花椒”作为一种通用名称,是不能在方便食品'>方便食品类别中被注册为商标。但是万翠堂并非是在方便食品'>方便食品类别中注册的“青花椒”商标,而是餐饮住宿类别中注册的该商标。而我国《商标法》并未禁止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青花椒”不在商品本身即方便食品'>方便食品这个类别注册,在其他类别中注册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

  •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受国家商标法的保护。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注册范围涵盖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九大类别的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否则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查处,甚至被诉诸人民法院。绿色食品标志有四种形式,包括图形、中文“绿色食品”、英文“GreenFood”、以及中英文与图形组合等。图形由三部分组成,即上方是广阔田野上初升的太阳,中心是蓓蕾,下方是植物伸展的叶片。整个图形表达明媚阳光下的和谐生机,提醒人们保护环境,创造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 养元公司辩称,澳华食品厂称其生产的“大果核桃”系列产品为自有商标权产品,但在一审过程中,其只对拥有“大果”文字商标进行了举证,并未对其在产品包装装潢上使用的图形拥有商标权进行举证。

  • 2022年5月13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生产标有“古粮道”(图形+文字)标识的玉米淀粉样品3包,当事人只提供“古粮道”文字商标注册证,无法提供其“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吸引力,在印制包装袋时将注册的“古粮道”文字商标自行加入图案,并在该商标标识的右上方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印制。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该局依据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 2022年5月13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生产标有“古粮道”(图形+文字)标识的玉米淀粉样品3包,当事人只提供“古粮道”文字商标注册证,无法提供其“图形+文字”商标注册证。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产品吸引力,在印制包装袋时将注册的“古粮道”文字商标自行加入图案,并在该商标标识的右上方标注注册商标标记印制。当事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

  • 评析:以本案为例,澳华食品厂所生产的“大果核桃”商品虽文字上与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品牌存在一定差异,但其商品的包装、装潢与养元公司在先获准注册的“六个核桃及图”系列商标的外观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据此,两审法院均认定澳华食品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判赔偿15万元。故提示企业经营者,在进行品牌布局时,不仅要注册品牌相应的中英文或图形商标,亦应及时将品牌特有的包装、装潢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品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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