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南阳公司生产、销售“胃动力”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南阳公司生产、销售“胃动力”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21:13
  • 摘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均瑶公司”)与南阳明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南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南阳公司生产、销售“胃动力”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 北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院就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均瑶公司”)与南阳明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南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南阳公司生产、销售“胃动力”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南阳公司生产、销售“胃动力”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图
  • 商标布局宜早不宜迟,具体还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标志、商品、服务是商标布局的3个主要维度,但需要对其进行更为细致的分解,除了这3个维度以外,商标布局还应涉及地域、产品生命周期、竞品分析等。

  •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商标权有什么特点呢?商标权具有五个基本特征: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财产性和分类性。

  • 比如,在OEM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一方面,入世以来我国大量的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得到司法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分工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一味保护国内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反而不利于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不少因涉外定牌加工而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与各种因素导致的商标权属争议有一定关联,比如,一些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排除是借助于先申请原则和商标权地域性的法律便利而意外获得,又因时间久远而难以被宣告无效,对于这样的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就可能缺乏积极保护的主观意愿。

  •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 法院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诉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胃动力”字样,发挥了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该字样与涉案商标“味动力”在文字组成、含义方面构成近似,读音完全相同,且使用的乳酸菌饮料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牛奶饮料、酸奶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在均瑶公司味动力产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南阳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合理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仅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以与其已注册商标中地名相同为由予以禁止。

  •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制动卡钳,其面对的消费者群体并不单一,且在生产、包装、运输、商检、出口等环节的经营者均与商品营销具有密切关系从而存在接触的可能性。同时,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发展,即便被诉侵权商品出口至国外,亦存在回流国内市场的可能。且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消费者出国旅游和消费的人数众多,对于“贴牌商品”也存在接触和混淆的可能性。而商标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便在国外获得注册,在中国境内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取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 商标知名度是注册商标价值指标重要考量因素。所谓的知名度,就是特定的商标品牌,在特定行业、地域内,公众知晓的程度。

  • 1、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无地域限制,一经注册全国同行业不能再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标签

相关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