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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3:04:10
  • 摘要

    就体系解释而言,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分别是:《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及商业伙伴等的商标;第32条禁止抢注他人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4条第1款禁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而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还依据该条禁止“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抢占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商标抢注。《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与既有相关条款的关系,首先涉及其与第13、15、32条等涉及在先权益保护条款的关系,其次涉及其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

  • 就体系解释而言,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分别是:《商标法》第13条禁止抢注驰名商标;第15条禁止抢注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及商业伙伴等的商标;第32条禁止抢注他人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44条第1款禁止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而审查实践和司法实践还依据该条禁止“破坏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抢占公共资源”“牟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的商标抢注。《商标法》第4条新增条款与既有相关条款的关系,首先涉及其与第13、15、32条等涉及在先权益保护条款的关系,其次涉及其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

    既有的商标“抢注”相关条款的适用对象图
  • 就《商标法》第4条与第44条第1款的关系而言,第4条将第44条第1款项下发展出来的规则所调整的行为纳入了其规制范围,《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对于《商标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也较2021年修改前大幅缩减。但第44条第1款仍然可以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适用于狭义上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二是仍作为商标抢注的兜底条款,用于“孵化”规制商标抢注行为的其它规则,包括第4条不能涵盖的“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行为。

  • 就前者而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规定,“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不属于该条规定情形。”这表明,商标审查机关有意将第4条新增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而将仅损害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情形归入第13、15、32条的适用范围。这实际上是承继了最高人民法院就《商标法》原第41条第1款(现第44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的限定思路。结合《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规定的九种情形,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角度看,存在三种类型的商标抢注行为。

  • 我国《商标法》第44条第(1)、(2)、(3)项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以及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这就是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事由。

  •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可以按照《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续展其商标的有效期限。办理续展手续后,商标权人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申请续展,每次可以续展十年,无需缴纳续展费。

  • 司法保护方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曲靖市辖区内的商标侵权诉讼(200万元以下),由麒麟区人民法院受理;外观设计专利诉讼、商标侵权诉讼(200万元以上),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商标侵权案件违法金额5万元以上涉嫌违反刑法的,由公安机关受理。

  • 医疗'>医疗器械商标,有好几个类别,其中第44类里有一个叫做医疗'>医疗服务的;而第10类,则包含了医疗'>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疗'>医疗分析仪器等。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申请注册,为了提高通过率,商标设计好以后要仔细查询,看是否与别人的商标重复。

  • 此种申请基础类似于44(d),如果申请人在其他国家申请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可随时在美国提交申请并以此为申请基础,且此类申请基础的最大好处和便利是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其在美国使用商标证据。与44(d)相同,美国申请所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必须与外国商标注册证书上所涵盖的类别一致。

  • 从44条提交的商标看,尽管它们都共用一套名字,但是字体、字号大相径庭。除了名字相同以外,它们还有另外一个共同点:截至2月8日,还没有任何一条商标注册申请被审核通过。

  • 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虽曾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持续使用的,还应对该商标的影响力是否持续至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予以判定。截至2021年底,海淀区每万人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32件,是北京市平均水平的倍,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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