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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个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56:41
  • 摘要

    其一,声音商标必须拥有一个商标必备的特性,我国《商标法》要求所有商标,包括声音商标,具备两个特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对于声音商标而言,只有在一段声音能够使一般消费者第一时间产生联想,将这段声音与某个特定产品或企业联系在一起,这段声音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能够申请注册成为商标。

  • 其一,声音商标必须拥有一个商标必备的特性,我国《商标法》要求所有商标,包括声音商标,具备两个特征: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对于声音商标而言,只有在一段声音能够使一般消费者第一时间产生联想,将这段声音与某个特定产品或企业联系在一起,这段声音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和独特性,能够申请注册成为商标。

    我国第一个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图
  • 1、契合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依据商标法的规则,商标是指能将本人的商品或效劳与别人的商品和效劳辨别开的标志,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另外,声音能够作为商标注册,气息等商标不能在我国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审行政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表示“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要求获得显著性为声音商标的必要条件,明确了即使声音具有任意性、暗示性或臆造性的特征,在其应用行业或领域具有创新性,在声音尚未使用或使用频率不高的情况下仍无法获得商标注册。只有长期并广泛使用的,有较多证据材料证明消费者群体已将该声音与品牌建立起对应关系的声音,才能够获得注册。

  • 在欧盟任意一个国家登记的企业法人有权在欧盟申请商标,美国则接受任何国家注册的企业申请商标。欧盟的《欧盟第2015/2424号条例》与美国的《兰哈姆法》都将声音列为收到保护的商标类别之一,申请手续与国内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对于“显著性”的审查标准都比常规的、具有可视性的商标申请高。在欧盟和美国申请声音商标都需要提供证据,用于证明声音能够指向特定的产品或服务来源。美国商标审理与上诉委员会对于声音的显著性有特殊的审查标准,声音如具有“唯一性的、差异性的或区别性的”,将被视为具备固有的显著性,如声音属于“普通的”声音,则将被视为不具备固有的显著性,申请者需要证明该声音商标具有第二含义。

  • 声音商标由于无法视觉化体现,声音本身的创意性与独特性更需要通过多样化的表达方式呈现。如仅仅朗读或有音调地朗诵广告宣传标语,或使用自然界常见的声音申请声音商标注册,商标局可能认定声音缺乏固有显著性,从而驳回声音商标的申请。

  • 我国第一次明确承认声音商标并开放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为2014'>201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正式实施。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删去了原第八条中商标标志“可视性”这一构成要素,并在列举中增加了“声音”作为明确可以申请注册的标志之一。这标志着我国的声音商标自此正式受到法律保护。我国第一个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

  • 实践中多数的申请被驳回,行政诉讼以败诉告终。2019年小米在申请注册声音商标被驳回后第三年的获得了终审判决,判决结果为法院认定小米申请的声音不具有显著性。法院认为小米提交的证据显示诉争商标是一段彩铃,且经常与小米公司的驰名商标“MI”一起使用,相关公众对图文商标的识别能力要强于对声音商标,小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声音能够使相关公众单独通过诉争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因此驳回了小米的诉讼请求。

  • 根据《商标法》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声音可被注册为商标,A项正确;

  •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声音商标适用的声音片段长度,但是实践中过长的音乐及声音片段难以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导致商标申请最终被驳回。因此,一些以完整曲目作为具有显著性代表的主体难以获得声音商标。上海慈善基金会于2017年以其会歌的选段申请了5个声音商标,每个选段为会歌其中4小节,长度在12秒左右。最终上海慈善基金会的5个申请均被驳回。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申请的总长30秒的声音商标也被驳回,泸州老窖公司仍在通过诉讼的方式争取该声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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