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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动态商标在显著性认定上存在天然优势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49:42
  • 摘要

    基于此,我们特别推出了《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本期《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涵盖“行业商标前沿资讯”“知名企业商标动态”等内容。

  • 基于此,我们特别推出了《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本期《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涵盖“行业商标前沿资讯”“知名企业商标动态”等内容。

    电子产品行业商标品牌月刊:动态商标在显著性认定上存在天然优势图
  • 综上所述,动态商标在显著性认定上存在天然优势,但也存在实践经验不足和因个性化、偶然性等特征使得显著性认定很难形成一个大致的惯例等障碍。对此应当在动态商标申请时根据其提交的文件以及动态商标的特征作为综合考量因素,其中应当重点考量的因素包括:通过动态商标运动说明判断几份关键帧的静止图像颜色和形态构成与产品核心标志是否存在联系以及联系深浅;动态商标的运动的方式以及幅度以及运动周期;结合动态商标应用行业情况排除申请注册的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存在商标法明确不予注册的要素。

  • 动态商标变化时长具有周期性特点,但应当注意周期性的时间长短,因为这会影响对于显著性的判断。动态商标应当与宣传动画等相区分开,例如博纳影业的宣传动画:首先呈现腾龙祥云的立体画面,紧接着在云雾中由远及近逐渐显现博纳影业的中英文版符号。在笔者看来,时长23秒钟的影片开头博纳影业企业动画不能够作为动态商标进行保护,可以利用著作权对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保护。因为其周期相对过长并且前半段腾龙祥云与作为企业动态商标起到的识别功能联系较弱,消费者不会将这段动态画面视为商标,下文将会对于动态商标显著性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行详细说明。

  • 动态商标的产生更加适应了互联网'>互联网经济模式下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或宣传,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向更加标准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从互联网'>互联网经济发展方向来分析,商品的生产者与服务提供者以互联网'>互联网为宣传媒介,以电子产品为交易运行的物理载体,对动态商标加以保护是互联网'>互联网经济发展之必然趋势。

  • 德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定义也是采取了一种比较包容的定义方式,但是其特殊之处在于定义的前半段强调商标显著性与区别性,在定义后半段采用的是: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商标、三维造型(包括商品或包装以及容器的形状)。[10]德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定义并未限制非传统商标中的动态商标,从此看来满足显著性等其他申请要件(包括书面形式提供图示)的动态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 顾名思义,动态连续性是指动态商标应当是由一系列连续的相关形象或图像所组成。这里可以将这一段连续动画分解成静止的关键帧画面,在规范动态商标申请注册文件时可以适当借鉴专利法中对于带有用户图形界面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申请文件要求。当然动态商标对于其动态运动的效果在判断其显著性时应当纳入考量范围,明显不满足动态性要求的标志不应当作为动态商标进行注册。

  • 动态商标的构成要素组成个性鲜明,资源存量丰富而且识别性较强,释放信息的效率和容量,与数字相关行业发展的更加协调,能够弥补传统商标在数字信息媒介中作用的不足,帮助消费者在海量的信息与服务中迅速定位自己的需求。虽然动态商标不能以商标法列举式规定中的文字等静态形式表示,但其只要起到了标示和区别的作用,就可作为商标要素受到保护。

  • 关于动态商标定义可以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规定。《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的定义只能被理解为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作品必须符合该条规定但并非所有字面上符合该条规定的劳动成果都是作品。[5]因此笔者认为对动态商标定义的精准把握也应当在符合《商标法》第8至12条的基础注册条件上通过动态商标的特征来确认是否构成动态商标。

  • 商标类目与亚马逊商品类目是两码事,注册商标的得以国际商品分类为主,而且这个商标类目没有统称,都是以序数词来命名每个大类的,产品属性相关的为一个大类;例如3c配件,电子产品的属于国际商品第9类,运动器材,玩具属于第28类,服装属于第25类..申请之前就需要先查看好商品具体对应的国际分类,否则可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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