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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维他命公司经授权许可取得天丝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38:16
  • 摘要

    虽然红牛的市场发展一片大好,但是一颗暗雷却是早早地就埋下。在此次商标案中,泰国天丝集团指出,根据合同,双方的商标授权已经在2016年就已经过期。但是华彬集团却反驳,在1995年成立合资公司的时候,双方存在一份50年协议,商标使用权应当在2045年才结束。但是依照目前华彬集团无法拿出协议原件的形势看来,或许我们红牛失去商标使用权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 虽然红牛的市场发展一片大好,但是一颗暗雷却是早早地就埋下。在此次商标案中,泰国天丝集团指出,根据合同,双方的商标授权已经在2016年就已经过期。但是华彬集团却反驳,在1995年成立合资公司的时候,双方存在一份50年协议,商标使用权应当在2045年才结束。但是依照目前华彬集团无法拿出协议原件的形势看来,或许我们红牛失去商标使用权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红牛维他命公司经授权许可取得天丝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图
  • 使用世界杯无形财产仅用于说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够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配套,或是为了传递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权人时不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如说明其提供的服务是代购卡塔尔世界杯门票、代订卡塔尔世界杯场地附近酒店等;或者说明其售卖的纪念品是商标权使用权人生产的。

  • 以商标使用权出资时,即使合作失败,商标注册人仍拥有商标权,在独占许可时间到来时,注册人仍可重新获得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会小很多,相应的,允许投资的企业承担大部分风险。而且如果用户进行宣传,商标会增值,比如王老吉。

  • 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和禁止他人非法使用的权利,但是,如果商标权人自己将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则不仅使法律授予的权利虚置,商标的价值无从实现,而且阻碍了他人的使用,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

  • 法官说法: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其合法继受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即对注册商标在法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企业应切实提升创新意识,自主培树自有品牌,从质量、服务、宣传等层面多角度不断提高品牌影响力,着力打造属于自己的商标。

  • 常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且可接受准确无误的商品相关来源信息。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可分为三个方面:

  • 一是商标使用权的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天丝集团授权合资公司使用红牛商标,合同期限为20年,于2016年10月6日到期。但是,到期后,合资公司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红牛商标生产、销售产品,天丝集团认为这是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遂提起诉讼。

  • 商标使用权出资,商标使用权转让。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为股份独占许可,注册商标仅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商标独占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给被投资企业使用。按照约定不得由注册商标使用,但注册商标虽不享有商标使用权,但仍享有其他权利。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经授权许可取得天丝公司名下“红牛系列”商标的使用权,为取得消费者的认可,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市场宣传,付出相应的运营成本。但是,商誉依附于商标存在,而商标的所有权一般仅为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归属于天丝公司所有,红牛维他命公司并不因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而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

  • TCP集团成员泰国天丝,以及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许氏家族宣布,已向严彬先生及其拥有或控制的数家公司提起法律诉讼,理由涉及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与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红牛产品相关的其他行为。围绕着上述核心利益争夺点,许氏家族也向一些涉及“红牛”商标使用权的主体提起诉讼,包括销售饮料的超市,以及生产饮料罐的厂商。

  • 商标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将与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侵犯商标权人的独占使用权。当商标侵权发生时,商标权人需要进行取证以便进行打假。

  •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人的专有使用权以核准的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说,注册人行使使用权时受到两方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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