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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前提,并以在先申请为原则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35:57
  • 摘要

    韩国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前提,并以在先申请为原则。韩国商标法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对未注册的驰名或著名商标给予保护。

  • 韩国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前提,并以在先申请为原则。韩国商标法不保护未注册商标,但对未注册的驰名或著名商标给予保护。

    韩国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前提,并以在先申请为原则图
  • 韩国商标由韩国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官方语言为韩语。韩国《巴黎公约》《商标法条约》《WIPO公约》等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韩国商标注册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方式办理。韩国商标采用尼斯分类,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颜色组合、标语、声音、气味等。

  • 注册韩国商标有利于中国企业在韩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享有商标权,避免商标侵权纠纷。韩国商标注册的申请手续算是比较简单的了,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申请:

  • 根据《韩国商标法》,韩国商标采用注册制度,未注册商标不予保护(驰名/著名商标除外)。虽然韩国商标采用注册制度,但也应以使用为目的,商标在韩国注册后如连续三年或以上没有实际使用,则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 商标采用先申请的原则。韩国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但韩国不能接受尼斯分类商品和服务,将使用自己的分组。韩国的官方语言是韩语,负责韩国商标注册的组织是韩国知识产权局。韩国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所以它可以通过“单一国注册”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注册商标。韩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颜色组合.标语.声音.气味等。

  • 近几年,我国注册韩国商标的数量开始增多,仅从化妆品一个领域来看,就可以发现这一趋势。据韩国商标专利注册部门日前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近5年在中国公民申请的商标中,有关化妆品的商标高达511个。那么,我们该怎样注册一个韩国商标呢?

  • 韩国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建议各位卖家朋友提前注册韩国商标,防止被抢注给企业品牌带来影响和损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商标无效申请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内部机构申请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建议在现行审查条件下,一般需要一年左右。

  • 韩国商标申请需要向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可接受一标多类申请。

  • 韩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基于申请在先以及一商标一注册原则,属大陆法系。商标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韩国过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国分类,从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韩国目前办理实务中只接受具体的商品项目,不接受概念范围较大的商品项目,如服装。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于2003'>2003年4月10日加入议定书,属纯议定成员国。

  •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同时考虑以下两个要件:一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二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原告明确认可诉争商标在除“卫生纸、包装用塑料膜、卡纸板、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平板印刷工艺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本院仅就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近似标识予以评述。

  • 关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时间记录装置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配电箱(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且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属于不同的类似群,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正确,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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