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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2:17:26
  • 摘要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图
  • 1、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无地域限制,一经注册全国同行业不能再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

  • 商标知名度是注册商标价值指标重要考量因素。所谓的知名度,就是特定的商标品牌,在特定行业、地域内,公众知晓的程度。

  • 商标美誉度就是注册商标的口碑要好,公众对于商标品牌有积极正面的评价,并能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在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内传播。

  • 首先商标是咱们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可以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几种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无地域限制,在商标局注册成功之起,全国同行业不能再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具有唯一性)

  • 比如,在OEM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一方面,入世以来我国大量的涉外定牌加工企业的正常经营需要得到司法政策的支持。在市场分工全球化的背景下,如果一味保护国内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反而不利于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整体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不少因涉外定牌加工而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与各种因素导致的商标权属争议有一定关联,比如,一些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不排除是借助于先申请原则和商标权地域性的法律便利而意外获得,又因时间久远而难以被宣告无效,对于这样的注册商标,司法机关就可能缺乏积极保护的主观意愿。

  •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的保护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那么商标权有什么特点呢?商标权具有五个基本特征:排他性、时间性、地域性、财产性和分类性。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在商标保护管理过程中,应当对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启动注册及一系列确权保障,并通过持续使用增强相应商标的显著性;同时,通过多地域、各媒体的广告宣传及各类市场营销活动等,提升品牌(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加强消费者对企业商标及所承载的商品及服务间的特定联系。并且,通过长期积极维权,打击相关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实现驰名商标认定。最终,据实采取行政、民事、刑事一系列法律救济方式,以持续加强本企业商标权利的稳定性,逐步实现企业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全面、有效保护。

  • 商标布局宜早不宜迟,具体还要从几个方面来考虑。标志、商品、服务是商标布局的3个主要维度,但需要对其进行更为细致的分解,除了这3个维度以外,商标布局还应涉及地域、产品生命周期、竞品分析等。

  • 在先使用也不能超出原有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如果主张在先使用抗辩的主体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与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在先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不一致,或超出了之前的地域范围和经营规模,则不属于在原有使用范围内使用,此时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 在审查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尚品宅配”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额、销售范围以及商标的使用时间、资金投入和地域覆盖范围、享有的市场声誉事实等,对尚品宅配“驰名商标”予以了认定支持。

  • 温馨提醒: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注册原则,商标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如果您有想好的商标,建议提前布局。商标的保护是具有地域性的,如果想在其他国家受到法律的保护,则要注册对应国家的商标。

  • 首先,关于商标,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对于没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外国获得注册,在中国也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之相应,中国境内的民事主体所获得的所谓“商标使用授权",也不属于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合法权利,不能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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