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资讯中心 >  红蜻蜓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红蜻蜓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 作者: 小象 发布时间:2024-01-13 21:45:46
  • 摘要

    红蜻蜓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677160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 红蜻蜓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9677160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红蜻蜓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图
  • 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前即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如果企业有将品牌打造为驰名商标的打算,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始终保持收集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的习惯,以免在需要做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时出现证据不足或无法举证的情况。

  • 1、引证商标不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事实不适用于在后的案件,驰名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曾经的驰名商标多年未使用或相关产品逐渐退出市场,使其已不能继续构成驰名商标等客观情况的存在,故而驰名商标必须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在先的认定或判决的效力不能及于本案。

  • 驰名商标有着十分严格的认定标准,知名度高、信誉优良是其认定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证据标准主要来自《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 1.知名度: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管理服务上已经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构成驰名商标;

  • 摘要: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重视及相关工作的落实开展,对于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也越来越被重视。对于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人而言,商标不仅起到区别商品的作用,还承载着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以及消费者的认可度。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是我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打击商标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最高院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商标跨类保护以认定驰名商标为前提,法院可以根据个案事实审查是否有必要对商标驰名性做出认定。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除审查商标知名度证据外,应考虑商品的关联度,以“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导可能性”为前提,以致使该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基础。虽然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跨类保护”,但“跨类保护”并非无限度的“跨商品类别保护”或“全类保护”。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旨在给予驰名商标较之于一般注册商标更强的保护,一般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专用权以及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驰名商标权利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驰名商标的权利。因此,虽然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仅规定了对“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之行为予以禁止,根据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强保护的立法本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亦属该条所调整的对象。

  • 即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其次,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

顾问图片
还有“商标购买”的更多问题?,提交信息立即获取解答

相关文章推荐